稿件搜索

关于嘉实价值丰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等 业务安排的公告

  

  根据《嘉实价值丰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价值丰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为保障基金平稳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于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并自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届时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2024年非港股通交易日提示如下:

  注:

  1、上述非港股通交易日已剔除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重合的日期。

  2、如遇本基金因其他原因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以相关公告为准。

  3、2024年12月30日(星期一)至12月31日(星期二)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需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待中国证监会关于2025年节假日放假和休市安排确定后根据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和中国创盈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另行公告。

  若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进行相应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访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jsfund.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咨询相关情况。敬请投资者及早做好交易安排,避免因假期原因带来不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4日

  关于嘉实价值丰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4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投资者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嘉实价值丰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4年11月6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登记机构有权拒绝,如登记机构接收的,视为投资人在下一开放日提出的申购、赎回、转换或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并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非直销销售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申购最低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得达到或者超过本基金总份额的50%,且不得变相规避50%集中度要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

  若有销售机构特别约定开办本基金申购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具体费率优惠措施及业务规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申购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的具体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A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C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天但少于9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所收取的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总额的100%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赎回的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转换业务

  5.1 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嘉实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态、交易限制及转换名单可从各基金相关公告或嘉实官网基金详情页面进行查询。

  5.2 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1)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低申购费用基金向高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高申购费用基金向低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进行补差。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从0申购费用基金向非0申购费用基金转换时,每次按照非0申购费用基金申购费用收取申购补差费;非0申购费用基金互转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通过网上直销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比照该基金网上直销相应优惠费率执行。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基金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申购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 =MAX(0,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净转入金额=转出基金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的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以及该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5.3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时间: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的原则:

  ①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②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③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④投资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⑤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转换的程序

  ①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②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4)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由本基金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有关限制并及时公告。

  (5)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7)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①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e)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f)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转入申请;

  (g)当继续接受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h)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转入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i)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j)当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导致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或该投资人当日转入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转入金额上限;

  (k)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l)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转出款项:

  (a)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b)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c)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d)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e)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f)发生继续接受转出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g)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转出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转出申请;

  (h)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到本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其相关具体办理规定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最低扣款金额应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

  7.2 场外非直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具体业务办理状况遵循其各自规定执行。

  7.3其他与基金销售机构相关的事项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数额限制等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及业务办理状况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查询本基金销售机构信息。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嘉实价值丰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嘉实价值丰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进行查询。

  (3)投资者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