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4-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4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万博四路42号海大大厦2座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已于2024年10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参与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41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88,162,562股,约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63,685,770股的65.41%;其中现场参与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11,718,173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0%;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的股东40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6,444,38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1%。参与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4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77,058,51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4%。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份0.0039%,在计算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长薛华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许英灼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及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现场及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共有3个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1、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87,884,965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5%;191,9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6%;85,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6,780,922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包含网络投票,下同)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32%;191,997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1084%;85,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55,762,56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25%;32,234,801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3%;165,200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44,658,518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010%;32,234,801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057%;165,200股弃权,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3%。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关于2025年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1,088,082,634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7%;52,328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27,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约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176,978,591股同意,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9%;52,328股反对,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0296%;27,6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约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进行现场及视频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适用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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