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五路869号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于江先生因公出差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任元滨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4人,董事于江、张忠正、刘洪安因故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1人,监事韩晓、陈磊磊、闫进福、孙凤美因故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李芳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1、《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2、《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3为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月鹏、王树娟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滨化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1678 股票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5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连带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法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列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登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自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10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取得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 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在自查期间,有3名核查对象存在对公司股票的买卖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3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基于自身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通过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 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经核查,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公司不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亦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
四、 备查文件
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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