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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11月0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根据《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浙商汇金聚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相交替循环的方式运作。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原则上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上个运作周期为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4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决定运作周期结束后的开放期为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1日。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1日(含该日)期间的工作日的交易时间,本基金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如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发生基金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而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一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的前一日(2025年11月23日)为本基金的下一个封闭期,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A类、D类基金份额,适用费率按单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D类基金份额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2.1 前端收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D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须同时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或D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7日的收取1.5%赎回费;对于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7日以上的收取1%赎回费,D类份额不收取赎回费;对于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持有一个封闭期以上的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A、C类基金和D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超过7日收取1.0%赎回费,按照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5.1定投规则  

  投资人在办理基金定投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不得低于销售机构业务规定为准。在今后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销售机构对最低定投金额的规定发生变化的,适用销售机构的最新规定。  

  5.2.定投费率  

  基金定投业务的具体折扣费率、计费方式以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5.3.办理时间  

  基金定投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4.交易确认  

  每期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和赎回起始日为T+2工作日。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

  6.1.1 直销机构

  (1)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天水巷2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法定代表人:盛建龙  

  联系人:杨丹宁  

  联系电话:(0571)87901920  

  传真:(0571)87902581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95345

  6.1.2 场外非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情况详见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及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6.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至少每周在制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在本次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进入下一运作周期。在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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