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4-06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航”)第十届董事会第7次普通会议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王志清召集,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董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长王志清,独立董事孙铮、陆雄文、罗群、冯咏仪、郑洪峰审议了有关议案,董事刘铁祥因公务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已授权委托董事长王志清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参会董事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副董事长的议案》。
同意选举刘铁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调整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刘铁祥为董事会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主席、规划发展与数字化委员会委员并担任主席;罗群为董事会航空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审议通过《关于江苏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同意公司会同其他股东以货币方式对中国东方航空江苏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公司”)同比例增资合计20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司增资12.5125亿元人民币,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同时修改江苏公司的章程相应内容。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投资计划中期调整的议案》。
同意对公司2024年投资计划进行中期调整。
五、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新上海国际大厦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所持新上海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简称“新上海国际”)20%股权转让给东航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以经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的新上海国际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6月30日。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志清、刘铁祥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待公司签署具体协议后,将根据监管规定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审议通过《关于转让研发中心和上海飞培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东航集团”)转让所持东航技术应用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研发中心”)100%股权和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飞培”)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以经上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的评估报告中的净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确定,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6月30日,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董事王志清、刘铁祥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原则,按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平合理。
待公司签署具体协议后,将根据监管规定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授权董事长择机发布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4-066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5次会议,经监事会主席郭俊秀召集,于2024年11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参加会议的监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参加本次会议的监事已达法定人数,会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主席郭俊秀,监事邵祖敏、周华欣审核了有关议案,一致同意并作出如下决议:
一、 审核通过《关于江苏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二、 审核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投资计划中期调整的议案》。
三、 审核通过《关于转让新上海国际大厦股权的议案》。
四、 审核通过《关于转让研发中心和上海飞培股权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中国东航 公告编号:临2024-064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8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三路99号东航大酒店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出席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A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3、出席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志清先生主持,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公司董事长王志清主持会议,独立董事孙铮、陆雄文、罗群、冯咏仪、郑洪峰出席了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公司监事会主席郭俊秀,监事邵祖敏、周华欣出席了会议;
3、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周启民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及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出席了会议。
二、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 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改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铁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4年第一次股东大会之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议案2-3为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8议案名称: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议案1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五、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明诗、王瑶光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规定,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会议的点票监察员。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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