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价值在线平台(网址:www.ir-online.cn)以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说明会召开情况
2024年11月8日上午10:30-11:30,公司董事、总经理阮一恒先生,独立董事郭月梅女士,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乔晶女士,董事会秘书罗琳先生参加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业绩说明会,与投资者进行了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二、本次会议投资者提出的主要问题及公司回复情况
1.公司如何看待未来高速公路业务的增长潜力?是否有计划进一步扩大高速公路网络或提升现有设施?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高速公路业务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较大,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发展态势不会改变,国省干线高速公路仍具有较好的成长空间。公司将持续关注优质路桥资产的投资机遇,进一步提升路桥主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2.公司计划如何利用在AI+交通和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布局,来提升其交通科技业务?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将持续关注技术变革和行业变化,贴近交通应用场景研发核心软硬件产品,积极推动智慧交通技术应用,促进智能科技板块做强做大;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公司子公司投资参股了武汉车网智联测试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3.山东高速公路已经在布局低空经济了,充分利用高速线路服务区现有资源等,请问我们楚天在低空经济是如何规划的?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今年以来,公司积极探索“低空经济”在高速公路场景的应用,利用服务区、收费站及路侧场地资源,在所属汉宜高速建成投用基本覆盖全线的无人机巡查系统,有效提升了应急救援和道路保通能力。下一步,公司将持续关注高速公路领域的“低空经济”发展机遇。
4.请问汉宜高速扩建工程进展如何了?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沪渝高速公路武汉至宜昌段改扩建工程已于2024年8月获得湖北省发改委核准。目前,项目前期工作正有序推进,已启动土建工程施工招标。
5.很多人认为汉宜高速扩建工程会影响公司业绩,请说明一下,谢谢。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汉宜高速是公司旗下核心路产。改扩建项目通车后流量培育初期,预计对公司利润有一定影响;但长期来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积极作用。
6.公司业绩这么好,股价严重低于净资产,为什么没有人关注,没有机构投资者关注,公司要做好宣传啊!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将持续强化投资者关系管理,积极通过投资者说明会、上证e互动、投资者热线等方式,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
7.看了公司微信公众号做得越来越好,值得表扬,希望继续办好,让投资者更加全面了解公司情况。请公司在低空经济,化债,REITs,汉宜高速扩建等事项有进展了,请发公告,让广大投资者更了解公司。公司严重低估了。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披露信息。
8.楚天的简称可以修改成楚天智能或者楚天智交或者智能交通,充分体现楚天在新质生产力的实力。请公司考虑投资者权益考虑广大股东权益,谢谢!
答:感谢您对公司的关注。公司将根据各业务板块发展规模,按照相关规定适时考虑简称变更事宜。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证券简称:楚天高速 证券代码:600035 公告编号:2024-051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上诉案件立案受理暨
民事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73,123,288元(计算至2023年7月4日)及其他相关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武汉熙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楚天高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区法院”)提交起诉状,就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对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2024年9月9日,投资公司收到东湖高新区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192民初10368号),东湖高新区法院就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详情请参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2023-034、2024-040)。
因不服一审判决,投资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11月7日,武汉市中院决定立案受理该上诉案件,案号为(2024)鄂01民终20098号。
(三)上诉请求
1.撤销东湖高新区法院(2023)鄂0192民初10368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件二审尚未开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楚天智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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