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24-066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的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3号南国中心二期T1写字楼29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明轩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6,518,3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623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2,207,3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1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10,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3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3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份54,316,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310,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3.1317%。
3、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00 《关于控股子公司减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53,146,3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43%;
反对2,58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3%;
弃权790,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顾赟、陈薇旭
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股票代码:002305 股票简称:南国置业 公告编号:2024-065号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孙公司武汉临江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
3.本次判决金额: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4,451.32万元及相关利息和相关费用
4.对上市公司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进展涉及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本次诉讼案件最终实际影响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日,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中标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项目,与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武汉临江荣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临江荣城”)签订了《洺悦华府二期设计采购施工(EPC)项目总承包合同》,原告为承包人,被告为发包人。2023年12月,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临江荣城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工程款22,134.7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749.45万元(暂算至2023年11月1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近日,临江荣城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鄂0117民初7808号】。根据《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513,232.77元及迟延付款利息(以144,513,232.77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7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赔偿原告损失1,104,342.80元;原告在上述工程款144,513,232.77元范围内就案涉项目8-13#住宅楼、18#、23#配电房及19-21#商业楼、22#幼儿园部分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共计4,485,009元。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诉讼进展涉及案件目前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执行,本次诉讼案件最终实际影响以终审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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