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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中,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议案2)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1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1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叶伟勇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86人,代表股份281,475,9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9693%。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75,084,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7438%。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8人,代表股份6,391,7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55%。

  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8人,代表股份6,391,7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5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陈威杰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941,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101%;反对403,6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34%;弃权13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0,985,9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59%;反对371,3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19%;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5,901,7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332%;反对371,3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097%;弃权11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5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陈威杰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58       证券简称:浙农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6号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共有25名激励对象发生了个人异动情形,公司将回购注销已向其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14.85万股,其中6.30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77元/股,8.55万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47元/股。由此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本相应减少,注册资本由521,547,799元减至521,399,299元,股本由521,547,799股减至521,399,299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回购注销完成公告。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债权人如果提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相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可以通过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的方式申报债权。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登记方式如下:

  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虹路768号浙农科创园3号楼8楼8309证券部办公室

  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工作日8:30-12:00、13:30-17:00)

  登记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登记联系电话:0571-87661645

  登记联系传真:0571-87661217

  邮编:310051

  联系邮箱:zngf002758@znjtgf.com

  特此公告。

  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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