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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15     证券简称:哈尔斯    公告编号:2024-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永康市哈尔斯路1号印象展厅3楼。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与主持人: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吕强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7,413,1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617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2,369,36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35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43,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243,8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1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991,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2%;反对1,37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1%;弃权42,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22,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055%;反对1,378,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831%;弃权42,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15,987,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4%;反对1,38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0%;弃权4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8,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4112%;反对1,380,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02%;弃权44,9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5,986,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40%;反对1,37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45%;弃权46,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817,5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19%;反对1,379,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048%;弃权46,82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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