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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79号),浙商证券于2022年6月14日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0亿元可转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69号文同意,公司70亿元可转债于2022年7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浙22转债”,自2022年12月2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11月8日,可转债累计形成股份407,594,386股,公司股份总数自3,878,168,795股增至4,285,763,181股,信息披露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由54.7894%下降至49.5787%,被动稀释5.2107%。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继续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2,124,825,159股A股股票,占本次权益变动前总股本的54.7894%。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浙商证券可转债转股,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4,285,763,181股。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49.578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拥有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前六个月内未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二、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浙商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李  伟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填表说明:

  1、 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 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 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法定代表人:

  李  伟

  浙江上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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