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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 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向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嘉实龙博、金元荣泰共持有公司771,401,06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31.69%,嘉实龙博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459,770,114股测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博荣益弘,陈波先生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股份比例将会上升。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及关联关系

  公司拟向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博荣益弘发行股票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博荣益弘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和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博荣益弘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波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24年11月11日

  5、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景乐路228号3幢(廊下乐农文化创意产业园)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咨询策划服务;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及持股比例:嘉实龙博100%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为公司的关联方。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情况

  博荣益弘成立于2024年11月11日,无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表。

  10、履约能力分析: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的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截至本公告日,博荣益弘未持有公司股份。

  三、关联方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61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博荣益弘于2024年11月12日签署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和签订时间

  甲方: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4年11月12日

  (二)认购方式、支付方式及其他合同主要内容

  1、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2、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61元/股,定价基准日为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3、认购金额及认购数量

  乙方同意根据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认购金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认购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人民币普通股。

  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价格调整,认购股数上限将根据认购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若甲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注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甲方有权单方调减乙方认购款总额,届时乙方认购股票数量根据调减后的认购款总额相应调整。

  4、支付方式

  在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本次发行的认购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5、锁定期

  乙方承诺所认购的由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情形除外)。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三)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1、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均得满足之日起正式生效:

  (1)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

  (2)本次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机关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适用)。

  2、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终止。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因其自身过错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如甲方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或要求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向乙方发行本协议规定的乙方认购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的,不视为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但甲方应将乙方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乙方。

  2、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甲方指定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本次发行尚待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核。如本次发行没有通过监管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时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博荣益弘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体现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1月12日,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在召开董事会前,公司独立董事已针对相关事项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

  (三)监事会意见

  2024年11月12日,公司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博荣益弘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博荣益弘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四)《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事侯光焕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董事会。

  ●本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董事、监事、高管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侯光焕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了本次董事会。本次董事会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博荣益弘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2.6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00万元,发行价格为2.61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6、限售期

  博荣益弘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8、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YCAA1B0198《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系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拟与博荣益弘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博荣益弘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支付方式、协议生效条件、限售期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九)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的相关规定,博荣益弘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十一)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募集资金规模、发行对象的选择、具体认购办法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本次发行的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3、针对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的变化,或市场条件出现的变化,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审核要求,或募集资金使用条件变化等,对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发行方案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规模、发行数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等,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验资、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报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向相关部门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

  6、制定、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所有协议以及其他重要文件,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指定或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并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7、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制作、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中介机构聘用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通函、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手续等;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本次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9、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修改、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11、在上述授权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除第4项、第5项授权的有效期为至相关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若公司在前述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注册,则前述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实施完成日。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十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系公司控股股东,陈波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对象为博荣益弘,按本次股票发行上限计算,即博荣益弘认购459,770,114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本次发行对象博荣益弘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博荣益弘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陈波先生回避表决后,董事会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十四)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经过自查,公司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十五)关于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表,并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该所出具了XYZH/2024YCAA1B0197《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董事会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中第一项至第十三项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等相关议案。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771,401,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69%。其中: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93,209,0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5%;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333,591,2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0%;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44,600,7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

  本次认购对象为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按本次股票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嘉实龙博变更为博荣益弘,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本公司42.54%股权。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博荣益弘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博荣益弘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博荣益弘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届时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将于2024年1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次预案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等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80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致力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一)宁夏证监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行政处罚事项

  1、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20日,因存在将持有的嘉泽转债“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3〕1号),宁夏证监局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2、整改情况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系对韩晓东先生个人的处罚,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均不受影响。本次违规行为系因其对相关法规不了解所致,韩晓东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上述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再次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韩晓东先生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公司董事会将引以为戒,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给予通报批评事项

  2023年10月23日,因上述短线交易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韩晓东予以通报批评。

  (二)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杨宁予以监管警示事项

  1、基本情况

  2023年10月13日,因公司对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未恰当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2年前三季度财务报告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杨宁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及相关高管收到了《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杨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11号),宁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3年6月6日,因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高管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给公司敲响了警钟,公司认真汲取本次差错更正事项的教训,继续强化对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深刻的认识到了进一步提高勤勉尽责、严格履职的重要性,要全面深入掌握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牢记自身所负责任,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业务发展目标、未来盈利模式、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外部融资环境及股东要求、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监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按母公司报表口径)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等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按母公司报表口径);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情形除外);

  (4)公司资金充裕,盈利水平和现金流量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

  (5)无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其他重大特殊情况。

  若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在足额提取盈余公积金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按合并报表口径)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按合并报表口径)。

  未全部满足上述第(1)项至第(5)项条件,但公司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进行现金分红。

  2. 各期现金分红最低比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比照此项规定处理。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规定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方案。

  (二)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股东大会审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等多种渠道和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媒体和中小股东关心的相关问题。

  (四)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可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一)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如经济环境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二)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三)对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公司可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其他事项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时亦同。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4-071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三届二十四次监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监事发出监事会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参会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自查论证后,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本次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发行。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现控股股东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上海博荣益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荣益弘”),博荣益弘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4、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价格为2.61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按以下办法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5、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为募集资金总额除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每股发行价格(计算得出的数字取整,即小数点后位数忽略不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00 .00万元,发行价格为2.61元/股,因此,本次预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459,770,11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或本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批复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6、限售期

  博荣益弘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公司股份因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安排。

  限售期满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股份,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7、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0 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8、公司滚存利润分配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10、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股票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YCAA1B0198《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系公司的关联方。公司拟与博荣益弘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博荣益弘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认购价格及认购数量、支付方式、协议生效条件、限售期和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九)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的相关规定,博荣益弘为公司关联方,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十一)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拟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存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该专项存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本次发行前,嘉实龙博系公司控股股东,陈波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对象为博荣益弘,按本次股票发行上限计算,即博荣益弘认购459,770,114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本次发行对象博荣益弘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将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博荣益弘已承诺本次发行中所取得的股份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公司股份的情形除外),待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后,可免于发出要约。公司董事会已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十三)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议案;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经过自查,公司编制了《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十四)关于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了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情况表,并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该所出具了XYZH/2024YCAA1B0197《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1-9月、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监事会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本议案。

  特此公告。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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