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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科工   公告编号:临2024-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发展大厦B座11层1110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彭刚平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5人,董事王燕云女士,独立董事黄阳华先生、吴培国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李军先生,监事王旭锋先生、贾丽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合规官吴沛骏先生出席会议,其他2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荣胜、郑晴天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科工      公告编号:临2024-058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

  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原因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17名激励对象涉及退休、岗位调动、辞职,公司拟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7,700股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应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退休和因岗位调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15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38324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辞职的2名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为2.38324元/股。公司本次用于回购注销的资金为2,195,527.59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77,700股,涉及人数17人。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6,660万股减少至116,572.23万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116,660万元减少至人民币116,572.23万元。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逾期未提出权利要求申报债权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采取现场、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采取邮寄或传真方式进行债权申报的债权人需致电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进行确认。联系方式如下:

  1. 申报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发展大厦B座

  2. 申报期间:2024年11月14日起45天内(8:30-12:0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联系人: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4. 电话:010-63919777

  5. 传真:010-63919195

  6.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华电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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