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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4-7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至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梁伟刚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计143人,代表股份739,548,1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8756%。

  ①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733,256,5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301%。

  ②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1人,代表股份6,291,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55%。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141人,代表股份6,291,6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55%。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见证律师出席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00《关于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拟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127,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1%;反对3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弃权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71,0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149%;反对32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2%;弃权9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39%。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00《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拟注册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9,141,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反对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885,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90%;反对3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0%;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09%。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3.00《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调整拟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8,580,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2%;反对3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弃权61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24,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264%;反对3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71%;弃权618,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4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6%。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雨涵、陈兵兵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决议事项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关于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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