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1月2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1月29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1月29日
至2024年11月2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暂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于2024年11月14日刊登于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 特别决议议案:1、2、3、4、5、6、7、8、9、11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5、6、7、8、9、10、11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1、2、3、4、5、6、7、8、9、11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石华辉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
(二)登记地点: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票账户卡;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
(5)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如通过传真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6)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依法参加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登记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六、 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邮政编码:201706
联系人:常玉林 高 翔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传真:021-59869117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1月2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24-067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2人。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2.4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05%。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20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7月21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 年7月2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年9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0、2024年9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1、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时间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2022年11月9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于2024年11月9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说明和具体安排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2.4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5%。具体情况如下:
注:1、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2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2.4万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律师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于2023年11月13日起对该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符合《激励计划》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对象、解除限售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后续解除限售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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