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已判决,维持原判,公司胜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终审判决驳回了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公司前期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决,该案件胜诉后,公司股票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今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行(以下简称“烟台银行龙口支行”)请求法院撤销上市公司、王珍海和龙口市兴龙葡萄专业合作社三方签订的旨在解决违规担保的《以物抵债三方协议》(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其后,烟台银行龙口支行撤诉后再次就同一事由起诉。
2024年6月12日公司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烟台银行龙口支行的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 本次诉讼判决结果
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终审判决驳回了烟台银行龙口支行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对公司损益不构成影响。公司前期违规担保事项已经解决,该案件胜诉后,公司股票不会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一)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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