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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创力集团

  股票代码:6030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铨亿(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0-272(双)号、天目山路274号、万塘路2-18(双)号B座1627室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0-272(双)号、天目山路274号、万塘路2-18(双)号B座1627室

  一致行动人一:石良希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

  一致行动人二:石华辉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象阳镇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

  一致行动人三: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建宇路3号

  通讯地址: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建宇路3号

  一致行动人四: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A区147室

  通讯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A区147室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简称特指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石良希,其信息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及控制关系结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创力集团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石良希先生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本次权益增加的目的如下:

  1、增强资本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

  2、彰显股东坚定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无在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铨亿科技不持有上市公司权益,其一致行动人中煤机械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9.75%的股份,同时中煤机械集团通过巨圣投资控制公司10.20%的股份;石良希先生通过中煤机械集团间接控制公司19.95%的股份;同时,石良希先生父亲石华辉先生持有公司2.16%的股份。石良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2.11%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若按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发行49,751,243股测算,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铨亿科技直接持有公司7.10%的股份,石良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27.63%。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上市公司2024年11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石良希全资控制的铨亿科技计划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认购股份不超过49,751,243股(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20,000.00万元(含本数)。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认购增持上限计算,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7.10%,铨亿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增加5.52%至27.63%。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详细情况见创力集团2024年11月14日公告的《创力集团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仍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方可实施。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铨亿科技参与认购股份不超过49,751,243股(含本数),限售期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份结束之日起的18个月。

  除上述限售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铨亿科技及其一致行动人石良希先生、石华辉先生、中煤机械集团、巨圣投资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其他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材料。

  二、备查文件地点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铨亿(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良希

  2024年11月15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铨亿(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良希

  2024年11月15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铨亿(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良希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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