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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4-1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4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10号健之佳总部14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蓝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李恒先生出席本次会议;

  4、 总经理蓝波先生、副总经理李恒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本次表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42303票。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备注:上述议案中关联中小股东已回避表决,表决票为13503票。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琳、谢峰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605266        证券简称:健之佳          公告编号:2024-102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4年11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市场及行业竞争加剧;医药改革政策持续推行,医保个账减少及统筹医保落地滞后、强监管等因素影响,行业营业收入增长停滞、利润承受下滑压力等客观情况,公司2024年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设定的业绩考核指标已不能与之相匹配,经审慎论证,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标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维护股东利益。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战略发展,拟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17,88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56,660,808股减至154,542,928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56,660,808元减少至154,542,928元。

  具体内容详见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本次注册资本减少为公司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鉴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债权人如逾期未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旗营街10号健之佳总部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4年11月15日起45天内(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3、联系人:李子波

  4、电话:0871-65711920

  5、传真:0871-65711330

  特此公告。

  健之佳医药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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