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C11版)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或注销(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回购或注销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经申请转股后,对所剩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3%(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向可转债持有人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6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九)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的方式进行。认购金额不足55,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发行人现有总股本581,676,308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581,676,308股。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4年10月23日,T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参与可转债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2〕91号)的相关要求。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十六)向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现有总股本581,676,308股,无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581,676,308股。若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T-1日)公司可参与配售的股本数量发生变化,公司将于申购起始日(2024年10月23日,T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原股东配售比例调整公告。
1、优先配售数量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豪24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2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豪能股份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0.94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0元/手的比例转换为手数,每1手(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0945手可转债。原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发行人现有总股本581,676,308股,全部可参与原股东优先配售。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0.000945手/股计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55.00万手。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参见释义)原则取整。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法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方式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即9:30-11:30,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配售代码为“753809”,配售简称为“豪24配债”。
(2)原股东的优先认购数量
原股东优先认购1手“豪24配债”的价格为1,000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00元),超过1手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原股东优先配售不足1手的部分按照精确算法原则取整。
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获配豪24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该笔认购无效。请投资者仔细查看证券账户内“豪24配债”的可配余额。
原股东持有的“豪能股份”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手数,且必须依照登记公司配股业务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3)原股东的优先认购程序
①投资者应于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核对其证券账户内“豪24配债”的可配余额。
②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认购量于认购前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
③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应认真、清楚地填写好认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委托。
④投资者通过电话委托或其它自动委托方式委托的,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⑤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3、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十七)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会议
根据公司制定的《2023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主要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A股股票;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4)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5)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以及本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3)公司减资(因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或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4)公司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5)担保人(如有)、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6)拟修改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7)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9)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受托管理人提议;
(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含10%)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4、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1)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变更本次可转债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2)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本次可转债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3)当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歇业、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4)当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5)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6)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7)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本规则的修改作出决议;
(8)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5、关于决策权限
除《2023年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包括现场、通讯等方式参加会议)且持有有表决权的、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二分之一以上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000.00 万元(含5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在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十九)募集资金存放账户
公司已经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二十)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为受托管理人,并将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二十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二十二)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及担保事项
一、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中证鹏元将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发行的债券和债券偿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续债券情况如下:
2022年12月23日,豪能转债(113662)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发行规模为5亿元,豪能转债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8年11月24日。截至 2024年9月30日,累计共有104,000.00元“豪能转债”转换成公司股票,累计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为9,240股,尚未转股的“豪能转债”金额为 499,896,000.00元,占“豪能转债”发行总量的 99.9792%。
四、发行人商业信誉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第八节 偿债措施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证鹏元评级,根据中证鹏元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报告期内,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述指标中除母公司资产负债率外,其他均依据合并报表口径计算。除另有说明,上述各指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4、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一、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9月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1.00、1.14、1.36和1.00,速动比率分别为0.64、0.69、0.90和0.59。2022年和2023年,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有所回升,主要由于当期流动负债整体保持稳定变化较小,而流动资产中存货、预付账款、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增加所致。
整体而言,报告期内,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保持在良好的水平,公司在业务发展利用财务杠杆的同时,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公司合理制订采购和生产计划,减少采购物资对营运资金的占用,并加强库存管理,使得存货在流动资产中的比重维持在较为适度的水平。整体而言,公司资产的变现能力较强,流动性风险相对较低。
二、资产负债率
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分别为49.68%、55.19%、57.68%和56.71%,资产负债率提高主要系公司基于业务发展需求,合理增加借款,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使用金融工具融资,以及经营性负债增加、并购尾款等其他应付款提高所致。
三、利息保障倍数
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9月,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13.15倍、9.15倍、3.81倍和5.68倍。最近三年,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均远大于1,公司长期债务偿付能力较好,有较稳定的债务偿还保障。
同时,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总额预计不超过55,000万元(含5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会进一步提高发行人流动比率、速动比率,降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提高发行人盈利能力与偿债能力。
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审计意见情况
发行人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财务报告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XYZH/2022CDAA10047号、XYZH2023CDAA1B0057号和XYZH/2024CDAA1B0105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2024年1-9月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本上市公告书中关于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数据均摘引自上述经审计的财务报告,2024年1-9月的财务数据摘引自公司披露的2024年三季度报告。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三、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一)主要财务指标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计算各期每股指标时股数均取各期期末股份公司股本数。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2、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 + 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3、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2024年1-9月周转率已做年化处理;
4、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2] ;2024年1-9月周转率已做年化处理。
(二)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0]2号)的规定,公司计算了最近三年一期的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
注1:为增加相关数据可比性,将2021年和2022年的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2023年股本口径进行重新测算。
注2:公司执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对报告期2021年和2022年的非经常性损益进行了调整。
注3:各指标计算说明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
ROE=P/(E0+NP÷2+Ei×Mi÷M0-Ej×Mj÷M0)
其中,P分别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2、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 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S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为期初股份总数;S1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为报告期缩股数;M0报告期月份数;Mi为增加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非经常性损益
报告期内,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四、财务信息查阅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上述财务报告。
五、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且不考虑发行费用,按初始转股价格8.43元/股计算,则公司A股股东权益增加6,524.32万元,总股本增加约6,524.32万股。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发行人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公司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公司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 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第十二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保荐代表人:李莎、贾音
项目协办人:邹德乾
项目组成员:刘海燕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豪能股份申请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豪能股份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招商证券同意推荐豪能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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