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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57      证券简称:浩物股份      公告编号:2024-54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成都分公司会议室(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大道北段1288号泰达时代中心1栋4单元9楼)。

  3、会议召开的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陆才垠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8人,代表股份164,895,5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073%(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股份163,221,0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88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6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1,67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确定其报酬的议案》。

  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4,535,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19%;反对2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249%;反对29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561%;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90%。

  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孟柔蕾、莫彬炜出席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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