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05 证券简称:新宝股份 公告编码:(2024)074号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股份”、“公司”或“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涉及变更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 会议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2点30分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龙洲路大晚桥边新宝股份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郭建刚先生
5、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67,993,8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60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4,751,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242,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股东共2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242,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4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提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变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7,509,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48%;反对4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5%;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758,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40%;反对45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76%;弃权3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67,736,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8%;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8%;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2,985,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69%;反对22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2%;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潘波、黄巧婷
3、结论性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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