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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3038                 证券简称:鑫铂股份                公告编号:2024-1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41,084,7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3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41,745,1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300%。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1,630,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072%。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2,290,6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34%。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9,45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66%。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29,454,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66%。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增加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809,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47%;反对2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9%;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69,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00%;反对2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8%;弃权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2、《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012,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5%;反对6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弃权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72,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59%;反对66,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0%;弃权5,8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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