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或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1月15日上午 9:15至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 至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第一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
6、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567人,代表股份125,925,2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2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21,163,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0.905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5人,代表股份4,762,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2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5人,代表股份4,762,0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82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5,359,606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5508%;反对277,4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203%;弃权2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289%。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196,4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227%;反对27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52%;弃权28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20%。
2、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5,122,33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3624%;反对473,57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761%;弃权3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615%。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959,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401%;反对473,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8%;弃权3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1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125,256,731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4691%;反对372,075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955%;弃权2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35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4,093,5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624%;反对372,0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34%;弃权29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4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的《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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