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4-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9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此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万其见先生主持。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5人,董事刘海生先生、独立董事黄珺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曾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罗雁飞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晶、黄青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此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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