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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4-06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周五)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主持人:王文彬先生。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青浦区重达路58号6楼会议室。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85人,代表股份983,149,8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8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491,859,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0人,代表股份491,290,0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72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谢丽媛律师、杨梓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981,748,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5%;反对1,25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1%;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415,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58%;反对1,259,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97%;弃权1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4%。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53,315,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4%;反对29,679,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88%;弃权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982,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228%;反对29,679,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777%;弃权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5%。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变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本议案的关联股东浙江菜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同意598,891,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06%;反对1,37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7%;弃权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259,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944%;反对1,379,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17%;弃权17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律师姓名:谢丽媛律师、杨梓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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