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5
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7 人、代表股份 261,897,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9237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5,2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7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4 人,代表股份 256,631,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4.2214 %。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3 人,代表股份 31,860,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85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83 人,代表股份 31,860,0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2485 %。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腾讯会议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京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基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24,771,000股A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97%,为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总裁熊伟先生任职京基集团董事且持有公司3,025,9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4%,公司监事李云常先生任职京基集团所属子公司深圳市京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且持有公司890,6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2%。
京基集团、熊伟先生、李云常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已对议案1、议案2回避表决,上述议案由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议案1:关于拟续租办公场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1,484,87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53 %;反对 1,649,5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71 %;弃权 75,6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76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34,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52 %;反对 1,649,5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75 %;弃权 7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73 %。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2:关于拟续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31,485,77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4.8080 %;反对 1,649,16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4.9658 %;弃权 75,1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0.2261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13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5880 %;反对 1,649,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763 %;弃权 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357 %。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议案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1 \* GB3 \* MERGEFORMAT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0,102,77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147 %;反对 1,682,2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6423 %;弃权 1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0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30,065,2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667 %;反对 1,682,2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802 %;弃权 11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31 %。
= 2 \* GB3 \* MERGEFORMAT ②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孔维维、郭子威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赖继红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5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腾讯会议的方式召开。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议豁免通知时限要求,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以书面、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家贤女士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独立董事张力先生、郭磊明先生和梁剑飞先生通过腾讯会议的方式出席。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审议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拟与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开展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并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司及子公司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光”)为该笔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阳光44%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阳光56%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沈阳阳光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514511号)提供抵押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L55)。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L5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5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2024年10月31日,被担保人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为99.5%,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4年11月15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新业”)拟与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开展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并签署《商业保理合同》,保理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公司及子公司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阳光”)为该笔保理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以其持有的沈阳阳光44%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公司子公司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和”)以其持有的沈阳阳光56%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同时沈阳阳光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证: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514511号)提供抵押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概况
1、被担保人名称: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24年5月11日
3、注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路168号中熙商业大厦七层
4、法定代表人:扶金龙
5、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6、主营业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企业形象策划;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咨询策划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平面设计;广告设计、代理;玩具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停车场服务。
7、股权结构
(二)被担保人的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百纳新业不存在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商业保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百纳新业拟与金海峡签署《商业保理合同》开展保理融资合作,于保理期间百纳新业通过转让经营活动中享有的应收账款的方式,向金海峡融资8000万元,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由金海峡提供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同时百纳新业对该合同项下转让的应收账款负有回购义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1)
甲方(保证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合同
(1)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 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在该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及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在本合同中统称为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应收账款本金/回购款本金、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主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费、保理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2)
甲方(保证人):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合同
(1)债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 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本合同项下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大写)捌仟万元整,在该保证的最高本金限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及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在本合同中统称为债务人)发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应收账款本金/回购款本金、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按《商业保理合同》项下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2)主合同约定分期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付款义务分别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4、保证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费、保理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5、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最高额抵押合同》
甲方(抵押人):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乙方(抵押权人):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主合同
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 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12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 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3、担保范围
(1)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2)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3)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4)主合同生效后,经乙方(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6)即使发生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内的单笔债权到期日超出主债权确定期间或者主债权期间内产生的或有债权转化为实际债权的时间超出主债权确定时间的,仍然属于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
4、抵押资产
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不动产(产权证: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514511号)。
5、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最高额质押合同》(1)
出质人(甲方):深圳瑞和新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
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 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12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 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2)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发生的债权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
①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费、保理融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②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③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④主合同生效后,经乙方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⑤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3、质押财产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我司持有的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56%的股权。
4、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最高额质押合同》(2)
出质人(甲方):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质权人(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
乙方深圳金海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 深圳百纳新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保理合同》及根据《商业保理合同》而签署的单笔保理业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合同、买方清单、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核准通知书、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保理费用通知书等)及其附属协议等文件所形成的债权(前述合同以下简称为“主合同”)。
2、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120,000,000.00),该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 捌仟万元整(¥80,000,000.00)及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支付的保理手续费、保理融资利息、保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费用。
(2)在本合同第一条所确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内,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合同发生的债权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包括:
①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及保理手续费、保理费、保理融资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②主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方/卖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回购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理费、保理利息、保理手续费、违约金、逾期罚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③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④主合同生效后,经乙方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⑤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
3、质押财产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我司持有的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有限公司44%的股权。
4、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五、抵押、质押资产基本情况
(一)抵押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抵押资产为沈阳阳光旗下“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产权证:辽(2023)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514511号),该项目原为公司持股44%的参股项目,2023年10月公司收购剩余56%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沈阳阳光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为公司运营的商业项目。
“沈阳阳光新生活广场”项目位于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该项资产已于2024年4月在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办理抵押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L25),本次抵押前,公司将对该项资产办理解押手续。该项资产不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涉及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账面原值28,243万元,累计折旧20,021万元,账面净值8,221万元,评估值25,675万元。
(二)质押资产基本情况
本次质押资产为公司及子公司深圳瑞和合计持有的沈阳阳光100%股权,沈阳阳光成立于2005年4月6日,注册地址为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121号,法定代表人扶金龙,注册资本人民币25,370万元,主营业务为日用百货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集贸市场管理服务;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设计、代理;餐饮管理;市场营销策划;停车场服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沈阳阳光经审计资产总额26,219万元,负债总额8390万元,净资产17829万元,2023年10月-12月实现营业收入325万元,利润总额128万元,净利润69万元。
截至2024年6月30日,沈阳阳光未经审计资产总额26,467万元,净资产1787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790万元,净利润41万元。
沈阳阳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为百纳新业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其正常的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其正常业务的开展,提升其经营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同时百纳新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运营沙井京基百纳广场项目,目前财务状况稳定,信用情况良好,公司能够充分掌握其经营决策情况,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59,400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44,086万元及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1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不存在逾期债务、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最高额抵押合同》;
4、《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4-L5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2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5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11月2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注:100代表总议案,1.00代表议案1,2.00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1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上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11月26日9:00-12:00,13:30-18:00。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3、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王小连 张茹
联系电话:0755-82220822
传真:0755-82222655
邮编:518001
电子邮箱:yangguangxinye@yangguangxinye.com
5、会议费用: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投票方式详见附件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五、备查文件
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提示如下:
一、 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本单位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出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以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人/本单位承担。
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1、对议案的投票“同意”、“反对”、“弃权”意见只能选择一项,用“√”方式填写。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对上述非累积投票事项,授权委托人应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在相应表格内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三者只能选其一,多选视为对该审议事项的授权委托无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姓名(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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