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4-08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15时00分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8日。具体时间如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1号楼3楼会议室。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7人,代表股份41,919,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7,923,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5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23,99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3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3人,代表股份2,758,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5,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人,代表股份2,66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92%。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提案1.00 《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62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1%;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4,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92%;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0%;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江志坤、毛伟;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24-083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披露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鸷”)及相关当事人作出执行通知,拟依法拍卖其所持公司16,720,000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截至目前,鉴于后续法院是否最终推动拍卖、变卖该等股份,及其是否最终成交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案后续相关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2、公司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且根据核查信息显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并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步森股份”,证券简称:ST步森,证券代码:002569)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11月14日、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18日)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偏离12.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进行了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4、经自查及函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披露了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睿鸷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睿鸷”)及相关当事人作出执行通知,拟依法拍卖其所持公司16,720,000股股票的相关事项。截至目前,鉴于后续法院是否最终推动拍卖、变卖该等股份,及其是否最终成交均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该案后续相关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风险,理性投资、谨慎决策。
3、公司股价近期波动幅度较大,且根据核查信息显示除上述事项外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内外部经营环境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因素,并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8日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核查及验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相关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0月3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4-078)。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15时00分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433号3—1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23,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5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3,996,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633%。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19,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091%。以上股东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除上述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626,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91%;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31%;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464,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92%;反对2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0%;弃权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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