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19 证券简称:中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提供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7元/股,回购股份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5日在创业板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等公告。
一、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公司首次回购股份情况公告如下:
2024年11月15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为600,900股,约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6%,最高成交价为41.2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9.41元/股,累计成交总金额 24,189,567.20元(不含佣金、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时,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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