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4-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文轩”“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人民出版社”)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544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02,815,200.00元,扣除部分发行费人民币48,000,000.00元后,公司实际收到上述A股的募集资金人民币654,815,200.00元,扣除由公司支付的其他发行费人民币9,640,101.94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5,175,098.0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6年8月2日全部到账,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德师报(验)字(16)第077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计划用于教育云服务平台项目、ERP建设升级项目、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工程项目、零售门店升级拓展项目及西部物流网络建设项目。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35,380,919.58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1,123,611.91元),2024年半年度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9,563.97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人民币11,725,073.00元(其中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人民币807,282.61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新华文轩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29)。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化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工程项目”的内容进行变化(以下简称“本次内容变化”),公司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对公司本次内容变化事项无异议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次内容变化后,“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新华文轩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容变化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0)。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由四川人民出版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四川人民出版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银证券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开设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2024年11月18日,四川人民出版社与公司、保荐机构中银证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一: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四川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中华文化复兴出版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丁、杨志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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