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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4-03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曾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实际审计需求,为充分保障年报审计安排等相关事项,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天职国际沟通无异议后,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拟聘用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天健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截至2023年末,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次、监督管理措施15次、自律监管措施9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65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9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8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1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王晨,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2:曹智春,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3:王哲,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4年首次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暂未确定,由于天健正在进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指派工作,因此目前尚无法确定公司2024年度审计项目的质量复核人员。公司将在天健确定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后及时披露相关人员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天健审计服务收费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共计498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432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66万元(含税)]。较上一期审计费用减少102万元,减少幅度约17%。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天职国际已连续2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上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天职国际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曾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3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同意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2024年度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展战略以及实际审计需求,为充分保障年报审计安排等相关事项,公司拟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天职国际沟通无异议后,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的需要,拟聘用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年报及内控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与天职国际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天职国际对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天职国际与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好有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管理层及有关人员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事先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在查阅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及听取相关选聘工作汇报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综合考虑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及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的恰当性后,提议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聘请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498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432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66万元(含税)。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同意聘请天健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498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432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66万元(含税)。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报备文件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2、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的书面文件。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4-033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岸传播”)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广集团”)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上海文广集团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五岸传播“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视听节目内容权利”的对外转授权利,五岸传播可以自己名义对上海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经营。

  ● 本协议为前期视听节目内容运营业务的续签,此前该关联交易已纳入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本次交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其交易额将继续计入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 2023年11月、12月,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累积金额为1.68亿元,该项关联交易额度已包含在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并进行了披露。

  ● 2024年1月至本次公告日止,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已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为3.98亿元,该项关联交易额度已包含在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内,并进行了披露。

  ● 过去12个月,除上述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外,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累积次数为1次,累积金额为6亿元,为上市公司与上海文广集团共同对上海东方龙新媒体有限公司进行增资,具体见本公告第九条“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披露的《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自有资金对上海东方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

  ● 过去12个月,上市公司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金额均为0。

  ● 上海文广集团持有公司46.69%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五岸传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文广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全资子公司五岸传播在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运营方面居于行业领先地位,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文广集团旗下从事视听节目内容版权开发运营的主体。为保证后续视听节目内容版权开发运营,五岸传播与上海文广集团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上海文广集团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五岸传播“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视听节目内容权利”的对外转授权利,五岸传播可以自己名义对上海文广集团视听节目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经营。

  上海文广集团持有公司46.69%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五岸传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文广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4年11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同一关联人(上海文广集团)之间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金额为40,272,375元,未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该项额度已经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及2024年6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上市公司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的累计次数及金额均为0。

  二、关联人介绍

  (一)关联人关系介绍

  上海文广集团持有公司46.69%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五岸传播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海文广集团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3550844J

  成立时间:2014年3月28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298号

  法定代表人:宋炯明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发行及衍生品开发、销售,各类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播电视领域内的技术服务,广播电视设备租赁、经营,承办大型活动、舞美制作、会议会展服务,网络传输,网站运营,现场演艺,演艺经纪,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投资管理,文化用品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上海文广集团100%股权。

  上海文广集团在业务、资产、债权债务等方面与公司相互独立。上海文广集团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视听节目内容权利”系指以视听节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节目、短视频、音频、音像素材资料等)为客体的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传统媒体版权”“新媒体版权”和“其他权利”。

  “传统媒体版权”是指以无线频道频率、有线频道频率(含数字广播电视)和卫星频道频率播放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新媒体版权”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传输,以各种已知和未知的媒体终端播放和交互式传播视听节目内容的版权权利。“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授权内容为对象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及其他已知和未知的衍生开发权利。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

  因视听节目内容版权运营的特殊性,本次授权经营协议中涉及的授权经营费用,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关联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五岸传播与上海文广集团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协议主体

  甲方: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合作

  (1)甲方同意以有偿、独家方式授予乙方“甲方自有以及其他以合法方式取得相关权利的视听节目内容”(以下简称“甲方视听节目内容”)的对外转授权利(甲方于2024年7月31日前已授予其他主体行使的相关权利除外),乙方可以自己名义对甲方视听节目内容进行多种形式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经营。甲方向乙方出具《版权经营授权书》,并同意根据乙方需求就具体视听节目内容出具相应版权文件。

  上述“视听节目内容权利”不含甲方仅获得第三方授予的自有平台使用权的情形。

  (2)甲方承诺,除甲方旗下各媒体平台对上述视听节目内容的自行使用(仅包括播放及交互式传播)外,甲方及甲方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再对上述视听节目内容进行任何形式(包括不限于发行、转授权、资源互换等)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经营。

  (3)如甲方或甲方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对部分视听节目内容的自行使用有特殊需求,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由甲方或甲方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针对该部分视听节目内容签署书面协议,上述协议均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4)甲方旗下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各级子公司涉及“甲方视听节目内容权利”的版权及相关权利经营交易事项,需由上市公司与乙方进行协调。

  (5)甲乙双方确认,乙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适用于乙方及乙方全资子公司(如有),乙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如有)应被视为一个整体取得本协议项下“甲方视听节目内容权利”的对外转授权,并与甲方开展合作、履行义务。

  2、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费用

  (1)就甲方授权乙方的视听节目内容取得各项版权的对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将甲方视听节目内容版权经营收入的70%作为节目内容授权经营费支付给甲方,乙方收取版权经营收入的30%作为受托代理费。

  甲方控股子公司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制作的视听节目内容版权经营的具体比例以乙方与甲方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后签署的三方书面协议约定为准,上述协议均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本协议第2.1 条约定的比例计付的视听节目内容合作费用构成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的,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对该约定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并可由甲方或甲方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书面协议,上述协议均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同意,因甲方视听节目内容自身存在的权利不完整问题而导致乙方在经营中需依法进行权利清算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先期承担费用。相关费用在结算时由乙方与甲方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分担。乙方与甲方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就上述事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的,则相关费用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比例由协议双方分担。

  (4)甲乙双方同意,双方结算周期一般以季度进行。乙方应于每季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的发行到款明细表及授权经营费用给予甲方审核,经甲方确认无误并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确认依据,乙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同等金额的款项汇入甲方账号。

  (5)有特殊结算方式的,双方另行协商。

  3、合作期限

  (1)除非乙方被迫中止以合作和自营方式从事视听节目内容版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经营的业务,否则本协议项下的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期限为五年,自2024年8月1日零时起至2029年7月31日23时59分59秒止。协议到期前十八个月内,五岸传播可以提出续约的申请,双方根据当前的市场状况,遵循双方互利共赢的原则,决定是否修相关的分成比例和合作期限。

  4、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2)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及仲裁费用、财务费用及差旅费等。

  5、争议解决

  如果本协议解释和履行发生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一方收到另一方开始协商的通知后六十(60)日内,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更长期限内,纠纷未能得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将纠纷提交到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本协议履行地为上海市静安区。

  6、其他规定

  如发生“甲方视听节目”内容原因造成的停播、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而导致停播等事项,致使收益受损的,应按甲乙双方及甲方拥有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最终确定的版权经营收入分配比例共同承担,但甲方承担的赔偿上限不超过其所获得的节目内容授权经营费总额。

  六、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七、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五岸传播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文广集团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是五岸传播业务发展及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不会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和长远发展。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八、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11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钟璟女士已回避表决。

  2024年11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4年11月18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宋炯明先生、刘晓峰先生、王磊卿先生、钟璟女士已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由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二《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名称长度超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控件的字符限制,故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议案二标题中的“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使用简称“五岸传播”。

  九、需要特别说明的历史关联交易(日常关联交易除外)情况

  2024年7月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以自有资金对上海东方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控股股东上海文广集团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共同对东方龙进行增资,增资总额为人民币12.5亿元,其中上海文广集团拟对东方龙增资人民币6.5亿元,具体出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贷款等;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对东方龙增资人民币6亿元。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日披露的《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以自有资金对上海东方龙新媒体有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6)。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不存在未按合同条款如期履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 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2024-034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12月10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0日  13点30 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大道2727号上海国际会议中心3CD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12月10日

  至2024年12月1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一至议案二已经公司2024年11月1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4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一、议案二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二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及 其他与本次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或利益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上述资格的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出席者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可复印)(格式见附件)、受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还需持公司法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办理;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号码:021-52383305);

  登记时间:2024年12月6日(09:30—15:00)

  登记地点:东诸安浜路165弄29号4楼(维一软件,纺发大楼,近江苏路,地铁二号线4号口出较近,临近公交车有01,62,923,71,921,939,20,44,825路等)。

  现场登记场所咨询电话:(021-52383315)。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二)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三)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影响,则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凭身份证和股票帐户卡(或券商出具的持股证明)参加会议。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除凭以上所需资料外还应出示股东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参加会议。

  (五)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57号百视通大厦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00233

  传 真:021-33396636

  电 话:021-33396637(直线)

  联 系 人:嵇绯绯

  收 件 人:董事会办公室(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东方明珠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637    证券简称:东方明珠   公告编号:临2024-031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3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于2024年11月1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8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议案、议题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2024年度审计费用为498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432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66万元(含税)。

  本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董事会就此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宋炯明先生、刘晓峰先生、王磊卿先生、钟璟女士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拟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4-034)。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关于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名称长度超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控件的字符限制,故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议案二标题中的“上海五岸传播有限公司”使用简称“五岸传播”。

  本议案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通过,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上述议案一、议案二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 备查文件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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