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发出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表决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9日。本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11名,实际参与书面传签表决的董事共11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通过《关于本行对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5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11月19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任一时点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4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5亿元;给予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4亿元;给予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3亿元;给予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
(二)与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8亿元,除债券承销专项授信额度外,集团其余业务合计用信敞口不超过6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亿元;给予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0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6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亿元。
(三)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2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倪德锋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均为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绍兴柯桥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57%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母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为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均为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对《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4年11月15日,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对《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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