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48 证券简称:芳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转债代码:118020 转债简称:芳源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合同类型: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源循环”)与浙商中拓(浙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拓新能源”)签订日常经营销售合同;芳源循环与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象屿新能源”)签订日常经营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 合同金额:以2024年11月19日碳酸锂主力合约当天均价测算,公司预计与中拓新能源的合同金额约为8.20亿元(以1万吨测算),预计与象屿新能源的合同金额约为11.07亿元至13.53亿元(以1.5万吨上下浮动10%测算),合同的具体执行以后续交易各方签订的实际销售订单为准,实际销售数量与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交易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合同履行期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次签订的合同分别为日常经营销售合同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均自2025年开始履行,不会对公司2024年业绩产生影响;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合同及协议各方均具有较好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需求预期调整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如公司出现未能按时、按要求交货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合同及协议具体销售、采购数量以交易双方签订的订单为准,销售、采购价格将根据订单随市场价格浮动而变化,合同期内的实际交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指导性文件,不作为正式业务合作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具体项目权利义务依照实际签署的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预计的合同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审议程序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芳源循环与中拓新能源签订了《碳酸锂年度供货合同》,约定由芳源循环向中拓新能源提供不低于1万吨的电池级碳酸锂,合同履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同时,芳源循环与象屿新能源签订了《年度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芳源循环向象屿新能源提供1.5万吨(上下浮动10%)的电池级碳酸锂,象屿新能源向芳源循环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锂云母、锂辉石等在内的含锂原料以及镍、钴原材料,合同履行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次签订的合同分别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公司已履行了签署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本次签订的合同销售标的均为电池级碳酸锂,其中计划向中拓新能源提供不低于1万吨,向象屿新能源提供1.5万吨(上下浮动10%)。交易价格以碳酸锂市场价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以2024年11月19日碳酸锂主力合约当天均价测算,公司预计与中拓新能源的合同金额约为8.20亿元(以1万吨测算),预计与象屿新能源的合同金额约为11.07亿元至13.53亿元(以1.5万吨上下浮动10%测算),具体以实际销售订单为准。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1、浙商中拓(浙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芳源循环与中拓新能源签订的《碳酸锂年度供货合同》
供方: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需方:浙商中拓(浙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 定价模式及金额:参考期货盘面上碳酸锂M合约(M指合约的月份)价格,最终结算单价以双方盖章确认的结算单价格为准。
2、 结算方式:先货后款,可分批提货分批付款,需方提货后当天按采购订单签订的含税单价或暂定含税单价支付该批提货货款,付款后供方放行提货车辆。
3、 交货地点:江门市新会区古井镇万兴路75号
4、 交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 生效条件: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6、 违约责任:
(1)需方逾期付款,应以实际逾期天数和逾期付款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0.5‰)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供方;需方部分和全部货款逾期支付达到或超过20天时,除要求需方支付全部逾期货款和违约金外,供方可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需方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2)供方逾期交货,应以实际逾期天数和逾期交货的货款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0.5‰)计算违约金支付给需方;供方部分和全部货物逾期交货达到或超过20天时,需方除要求供方支付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外,需方还可要求供方返还未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物的货款并可全部或部分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且供方应当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差旅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7、 争议解决方式:如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芳源循环与象屿新能源签订的《年度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江门市芳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象屿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 合作主要内容:
(1)为保证乙方产品需求,甲方承诺在2025年1-12月期间,向乙方交付1.5万吨(上下浮动10%)的电池级碳酸锂产品;
(2)双方一致同意建立稳定包括但不限于锂云母、锂辉石等在内的含锂原料的业务合作。具体合作数量及合作条件,由双方另行签署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3)双方一致同意建立长期、稳定的镍、钴原材料供销关系。具体供应量及价格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采销合同为准。
2、 定价模式及金额:碳酸锂按照“期货盘面价格+升贴水”作为单吨产品的价格,镍价参照“期货盘面价格或上海有色网网站计价”作为单吨镍金属的价格,钴价参照“Fastmarket或上海有色网网站计价”作为单吨钴金属的价格,具体定价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采销合同为准。
3、 结算方式:以甲、乙双方确认的采销合同为准。
4、 交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5、 生效条件: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 争议解决方式:与本协议及所有附件(如有)有关或因履行本协议及所有附件而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事项:本协议仅代表双方达成的合作共识,不作为正式业务合作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双方及双方的指定关联公司可就具体合作项目另行签署书面合作协议。具体项目权利义务须依照实际签署的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合同为日常经营销售合同及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均自2025年开始履行,不会对公司2024年业绩产生影响;若合同顺利履行,根据合同内容预计,将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产能利用率及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将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及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收入,最终利润贡献和相关财务数据的确认请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上述合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五、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合同及协议各方均具有较好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变化、需求预期调整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合同的履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在合约履行过程中,如公司出现未能按时、按要求交货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3、合同及协议具体销售、采购数量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订单为准,销售、采购价格将根据销售订单随市场价格浮动而变化,合同期内的实际交易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4、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性、指导性文件,不作为正式业务合作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双方互相追究违约责任的依据,具体项目权利义务依照实际签署的项目合同约定为准。
本次预计的合同金额不构成业绩承诺或业绩预测,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芳源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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