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4-119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 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已获通过,因在“奥维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未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未生效。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行政楼 6 楼会议室 1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葛志勇先生授权董事李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方式、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周永秀女士出席参加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因在“奥维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未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未生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杜佳盈、王琛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4-118
转债代码:118042 转债简称:奥维转债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维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八条约定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做出决议,经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有表决权的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 根据《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均有同等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0日上午10:00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3号行政楼6楼会议室1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葛志勇先生授权董事李文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及通讯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 9 人,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 9 人;
2、公司在任监事 3 人,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出席 3 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周永秀女士出席本次会议。
(六)受托管理人出席会议情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未通过
表决情况:
(二)议案名称《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未通过
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杜佳盈、王琛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维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 报备文件
(一)“奥维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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