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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24-05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11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2)、《关于增加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1、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周三)14点30分开始,在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16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许水均先生主持。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2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45名,代表公司股份1,035,474,695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2,132,890,071股的48.5480%(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05,543,32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42.456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439人,代表股份129,931,368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6.0918%。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438名,代表股份129,805,368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6.0859%。

  2、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62,765,56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9,258,93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1%;反对3,003,99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55%;弃权446,2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355,1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3420%;反对3,003,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142%;弃权44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62,765,56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9,105,53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77%;反对3,107,69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74%;弃权495,9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201,7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39%;反对3,107,6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41%;弃权49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0%。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信阳市鼎新兴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阳市广兴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许水均、张勇、丁庆博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数共计564,023,468股。

  表决结果:同意468,452,936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40%;反对2,488,891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9%;弃权509,400股,占出席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26,807,0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902%;反对2,488,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74%;弃权50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0,202,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936%;反对34,664,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77%;弃权60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4,532,9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8267%;反对34,66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049%;弃权60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姚毅琳、傅剑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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