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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杨林先生主持,公司现任董事11名,实际表决董事11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关联董事林杨林先生、张延苓女士、周子晴女士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已满5年,且亚太事务所被财政部处以暂停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有关规定,同意改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2024年12月6日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00)。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099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5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电话送达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以现场表决结合通讯方式表决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海涛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现任监事3名,实际表决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做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共1128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进行审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审计需求。此次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议案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1日登载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100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6日(星期五)下午14:5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 2024年12月6日

  2.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同一股份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24年11月29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二)。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9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名称及编码表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1月2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2024-099)。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将对公司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三、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A、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B、法人股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定代表人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C、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于指定时间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时间为准,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4年12月2日(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3、登记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804室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徐旭 郑重

  联系电话:010-85235985

  传真电话:010-85235985

  5、会议费用:会期半天,与会代表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6、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一:

  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网络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362219;投票简称:新里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12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注:请在“表决意见”栏目相对应的“同意”“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或不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是  否

  委托日期:

  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

  备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必须加盖单位公章。(股东请在选项中打√;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101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44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8.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309%。

  2、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股份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无差异,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4名,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8.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3309%。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对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2年12月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敬民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2年12月8日至2022年12月17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5、2022年12月2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6、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年2月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2023年2月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3年3月3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日及上市日为2023年3月6日,向33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59.5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9、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3年11月1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登记日及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2,9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4年5月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13、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减资的议案》。2024年5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4、2024年7月24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15、2024年11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届满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预留授予部分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的40%。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及上市日为2023年11月17日,截至2024年11月18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经届满。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三、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无差异。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8.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309%。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注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其买卖股份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注2:上表中所述股票数量不包含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对相关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注3:上述股票数量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进行了考核,并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设定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要求,本次解除限售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名激励对象共1,12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102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28.0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3309%,同意公司董事会后续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103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

  2、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亚太事务所”)。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鉴于亚太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已满5年,且亚太事务所被财政部处以暂停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有关规定,拟改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亚太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亚太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9649382G

  首席合伙人:邹俊

  成立日期:2012年07月10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经营范围: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是

  事务所简介: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3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服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收入约人民币10亿元,证券服务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3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98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约为人民币5.38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住宿和餐饮业。毕马威华振2023年无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柴婧,2012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柴婧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周丽芳,2011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2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周丽芳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余慧心,2016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15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2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4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余慧心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项目组成员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95万元,较上一年审计费用增加6万元。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审计机构亚太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始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有效地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亚太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鉴于亚太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本公司审计业务已满5年,且亚太事务所被财政部处以暂停经营业务的行政处罚,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公司经综合评估及审慎研究,按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等有关规定,拟改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宜无异议。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毕马威华振持有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毕马威华振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等相关工作的要求,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议案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生效日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毕马威华振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证券简称:新里程              证券代码:002219              公告编号:2024-10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里程”或“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查询并电话确认,获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4年12月5日10时至2024年12月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公司股东阙文彬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第2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拍卖情况

  1、本次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股份司法拍卖网址为https://paimai.jd.com/307773249)

  2、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阙文彬先生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拍卖427,692,230股(不含本次拍卖),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2.55%,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暨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91)。

  二、其他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阙文彬先生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66,317,7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10.75%,目前该部分股份处于冻结状态。阙文彬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拍卖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权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对相关股份变化情况予以跟踪关注,涉及重大信息将及时披露。

  三、备查文件

  1、深圳中院《拍卖通知书》[(2024)粤03执恢596号]。

  特此公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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