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7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11月15日以电邮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并将有关会议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花玉玲女士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认真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情况:同意3 人,反对 0 人,弃权 0 人。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联股份”)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于到期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镕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0号),华联股份获准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西藏山南信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山南”)发行股份募集总额不超过86,000万元的配套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9,999,998.86元。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7年2月1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17)第110ZC0081),截至2017年2月16日止,华联股份已收到特定投资者认缴股款人民币859,999,998.86元。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二、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存储及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将全部用于收购的标的公司山西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华联”)和青岛海融兴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融兴达”)在建购物中心的后续建设及装修。募投项目的后续建设由标的公司具体负责实施。
2017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山西华联和海融兴达增资用于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23,250.37万元对山西华联进行增资;使用募集资金62,749.63万元对海融兴达进行增资。前述增资已于2017年3月15日到账。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30日,募集资金累计投入募投项目324,051,299.87元,其中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累计192,815,155.48元,尚未使用的金额为560,293,650.03元(含募集资金专户的利息净收入及结构性存款收益24,344,951.04元)。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的情况
2023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6,1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截至2024年11月18日,公司已将上述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使用期限未超过12个月,并发布了《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3)。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减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规模,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6,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期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按目前公司融资成本测算,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节约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约3,200万元/年(仅为测算数据,不构成公司承诺)。如果期间有需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其他说明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届满时,将及时将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若募集资金项目出现建设资金缺口,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6,000万元,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6, 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决议、监事会出具的意见,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华联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规模,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财务顾问对华联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之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长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王锐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王锐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王锐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王锐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王锐先生持有公司股票200,000股,并承诺自2024年6月5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王锐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充分行使职权,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王锐先生任职期间所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为保证相关工作顺利开展,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马作群先生在公司完成董事长聘任工作前履行董事长职责。公司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范熙武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范熙武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股票代码:000882 股票简称:华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联股份”)于 2024年11月15日以电邮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并将有关本次会议的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达所有董事和监事。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 年11月19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8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马作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表决,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同意在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于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56,000万元,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华联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少公司流动资金贷款规模,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财务顾问对华联股份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本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表决情况: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范熙武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提名选举范熙武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范熙武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同意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1、范熙武先生简历
范熙武,男,1982年2月出生,硕士学位,曾任中联前源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熙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在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副总裁职务;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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