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名称: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何氏眼科
股票代码:301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3号院10号楼15层1502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长楹天街星座一栋写字楼1003
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私募基金创新园内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A座12层B单元
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减持)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1、美信基金基本情况
2、美信基金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1、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鹏信基金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关系说明
在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美信基金和鹏信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拥有相同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北京信中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无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基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自身资金安排和需求,减持股份数在事先披露的减持股份计划范围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公告披露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830,000股。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上述减持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及自身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增加或减少其在何氏眼科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注1: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的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注2:“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是指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完成最后一笔减持(即2024年11月21日)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对应公司总股本为158,026,471股,剔除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为155,303,752 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因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累计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上表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除本次报告披露的股票减持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24-23882921
3、联系人:证券部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声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信中利美信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1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签章):共青城鹏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日期: 2024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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