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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上接D25版)

  (上接D25版)

  海通证券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A股及H股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8.60元/股、3.61港元/股。根据海通证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海通证券拟以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为基数,向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和H股股东每10股分配现金红利0.3元(含税);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经除权除息调整后,海通证券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A股及H股股票交易均价分别为8.57元/股、3.58港元/股。

  综上,国泰君安的A股换股价格为13.83元/股,海通证券的A股换股价格为8.57元/股。根据上述公式,海通证券与国泰君安的换股比例为1:0.62,即每1股海通证券A股股票可以换得0.62股国泰君安A股股票、每1股海通证券H股股票可以换得0.62股国泰君安H股股票。国泰君安的H股换股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H股股票交易均价7.73港元/股,以上述换股比例计算可得海通证券的H股换股价格为4.79港元/股。

  (六)换股发行股份的数量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国泰君安的总股本为8,903,730,620股,其中A股7,511,903,440股,H股1,391,827,180股。海通证券的总股本为13,064,200,000股,其中A股9,654,631,180股(包含库存股77,074,467股),H股3,409,568,820股;海通证券的上述A股及H股全部参与换股。以本次换股比例计算,国泰君安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份数量为5,985,871,332股,H股股份数量为2,113,932,668股。

  海通证券换股股东取得的国泰君安股票应当为整数,如其所持有的海通证券股票数量乘以换股比例后的数额不是整数,则按照其小数点后尾数大小排序,向每一位股东依次发放一股,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如遇尾数相同者多于剩余股数时则采取计算机系统随机发放的方式,直至实际换股数与计划发行股数一致。

  (七)换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

  国泰君安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A股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为本次吸收合并发行的H股股票将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八)权利受限的换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

  对于已经设置了质押、被司法冻结或存在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情形的海通证券股份,该等股份在换股时一律转换成国泰君安股份,原在海通证券股份上设置的质押、被司法冻结的状况或其他权利限制将在换取的相应的国泰君安股份上继续有效。

  海通证券库存股在本次吸收合并换股时一律转换成国泰君安库存股。根据海通证券公开披露的回购报告书,海通证券库存股在海通证券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后可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若未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日起的3年内出售完毕,未实施出售部分股份将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注销。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存续公司将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决定该等转换而来的存续公司库存股的具体处理方式。

  (九)国泰君安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国泰君安股东利益,本次合并将赋予符合条件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

  1、国泰君安异议股东

  国泰君安异议股东指在国泰君安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中“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具体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决议有效期”子议案及《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自国泰君安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国泰君安股东,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国泰君安的股东。

  2、收购请求权价格

  国泰君安A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的国泰君安A股股票最高成交价,即14.86元/股;国泰君安H股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的国泰君安H股股票最高成交价,即8.54港元/股。

  3、收购请求权的提供方

  国际集团同意作为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国泰君安A股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国际集团(香港)同意作为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向国泰君安H股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国泰君安异议股东不得再向国泰君安或其他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国泰君安股东主张收购请求权。

  4、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国泰君安将确定实施本次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在收购请求权申报期内进行申报行权。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1股国泰君安股份,在收购请求权实施日,获得由收购请求权提供方按照收购请求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名下。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应当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受让国泰君安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相关的国泰君安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

  登记在册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行使收购请求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国泰君安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关于本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国泰君安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国泰君安股东,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实施日;(3)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收购请求权。

  在国泰君安为表决本次吸收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国泰君安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国泰君安为表决本次吸收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国泰君安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收购请求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收购请求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国泰君安股份,如已设置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国泰君安承诺放弃国泰君安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收购请求权的股份。

  已提交国泰君安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国泰君安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收购请求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须在收购请求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收购请求权。

  因行使收购请求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收购请求权的国泰君安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若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国泰君安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收购请求权,国泰君安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吸收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关于收购请求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收购请求权实施日、收购请求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国泰君安与收购请求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海通证券异议股东的利益保护机制

  为保护海通证券股东利益,本次合并将赋予符合条件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

  1、海通证券异议股东

  海通证券异议股东指在海通证券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所涉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中“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具体方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决议有效期”子议案及《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东,并且自海通证券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海通证券股东,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同时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海通证券的股东。

  2、现金选择权价格

  海通证券A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的海通证券A股股票最高成交价,即9.28元/股;海通证券H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价格为换股吸收合并的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内的海通证券H股股票最高成交价,即4.16港元/股。

  3、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受托机构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银证券同意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海通证券A股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受托机构为太平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同意作为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向海通证券H股异议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海通证券异议股东不得再向海通证券或其他同意本次吸收合并的海通证券股东主张现金选择权。

  4、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在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海通证券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进行申报行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1股海通证券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海通证券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相关的海通证券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通过现金选择权而受让的海通证券股份将在本次换股实施日全部按上述换股比例转换为国泰君安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

  登记在册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海通证券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上就关于本次吸收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及逐项表决的各项子议案、关于本次吸收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海通证券审议本次吸收合并的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H股类别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册的海通证券股东,一直持续持有代表该反对权利的股份直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规定时间里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满足上述条件的股东仅有权就其投出有效反对票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在海通证券为表决本次吸收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海通证券异议股东发生股票卖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司法强制扣划等)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相应减少;在海通证券为表决本次吸收合并而召开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后,海通证券异议股东发生股票买入行为的,享有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不增加。

  持有以下股份的登记在册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的海通证券股份,如已设置了质押、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司法冻结等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向海通证券承诺放弃海通证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

  已提交海通证券股票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将海通证券股票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担保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方能行使现金选择权。已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须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前及时办理完提前购回手续,方可行使现金选择权。

  因行使现金选择权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由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海通证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承担,如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登记结算公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则各方将参照市场惯例协商解决。

  若本次吸收合并最终不能实施,海通证券异议股东不能行使该等现金选择权,海通证券异议股东不得就此向合并双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关于现金选择权的详细安排(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结算和交割等)将由海通证券与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将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

  国泰君安及海通证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债权人通知和公告程序,并视各自债权人于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要求,根据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或促使第三方向各自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为其另行提供担保。在前述法定期限内,相关债权人未向合并双方主张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未予偿还的债务在交割日后将由存续公司承继。

  (十二)资产交割

  自交割日起,海通证券所有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土地、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特许经营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和与之相关的权利、利益、负债和义务,均由存续公司享有和承担。海通证券同意自交割日起将协助存续公司办理海通证券所有要式财产(指就任何财产而言,法律为该等财产权利或与该等财产相关的权利设定或转移规定了特别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由海通证券转移至存续公司名下的变更手续。海通证券承诺将采取一切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或应存续公司要求采取合理行动或签署任何文件以使得前述资产能够尽快过户至存续公司名下。如由于变更手续等原因而未能履行形式上的移交手续,不影响存续公司对上述资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自交割日起,海通证券分公司、营业部归属于存续公司,海通证券同意自交割日起将协助存续公司办理海通证券分公司、营业部变更登记为存续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的手续;海通证券所持子公司股权归属于存续公司,海通证券同意自交割日起将协助存续公司办理海通证券所持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为存续公司名下股权的手续。

  (十三)员工安置

  自交割日起,国泰君安(含分公司、营业部)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将由存续公司继续履行,海通证券(含分公司、营业部)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将由存续公司承继并继续履行。海通证券(含分公司、营业部)作为其现有员工的雇主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自本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由存续公司享有和承担。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合并双方已分别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涉及的员工安置方案。

  (十四)过渡期安排

  除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已知晓或应当知晓的事项外,在过渡期内,双方的资产、业务、人员、运营等各方面应保持稳定,且相互独立,不会作出与其一贯正常经营不符的重大决策;不会进行任何可能产生重大债务、义务、责任,且对其经营和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活动。

  在过渡期内,为实现合并后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平稳过渡,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如一方需要另一方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出具说明、共同向主管部门开展申报行为等),另一方应对此予以积极配合。

  在过渡期内,双方均应遵循以往运营惯例和经营方式持续独立经营,持续维持与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保管各自的文件资料,及时缴纳各项有关税费。

  在过渡期内,除本次吸收合并双方已达成同意的事项(包括国泰君安股权激励等可能涉及的股本变动)及经双方事先一致书面同意外,双方均不得增加或减少其股本总额或发行有权转换为股票的债券,或对自身股本进行任何其他变动调整。

  在过渡期内,双方(包括各自的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事项,需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非因正常经营的需要提供对外担保、或对其资产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2)非因正常经营的需要和适用法律的要求而承担或代为承担重大负债;

  (3)重大权利放弃、资产赠与或豁免他人的重大债务;

  (4)非因正常经营的需要而进行重大资产转让、收购、兼并、置换行为;

  (5)达成任何非基于正常商业交易的安排或协议且可能对本次吸收合并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未按惯例进行的对管理人员或员工的报酬或福利进行大幅度调整;

  (7)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财务以及持续运营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国泰君安、海通证券中的每一方应尽其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应对方要求完成和签署为履行本次合并并使之具有完全效力所需的所有行为、文件,或安排完成和签署该等行为、文件。

  (十五)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除双方已宣告的2024年度中期利润分配外,在交割日之前,吸收合并双方均暂缓进行任何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吸收合并双方截至交割日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合并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交割日后,合并后公司将综合年度净利润、现金流等因素,统筹考虑并安排利润分配事宜。

  三、募集配套资金安排

  (一)募集配套资金金额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亿元,不超过本次吸收合并交易金额的100%。

  (二)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

  (三)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国泰君安关于本次交易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价格不低于以下价格孰高者:

  1、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国泰君安股票交易均价的80%;

  2、截至定价基准日国泰君安经审计的最近一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国泰君安股票在该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每股净资产值作相应调整。

  根据上述定价原则,在国泰君安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基础上,扣除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每股现金红利后,国泰君安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的价格确定为15.97元/股。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国资公司将以现金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全部股份。

  (五)发行数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0亿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数量根据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发行前国泰君安总股本的30%。根据发行股份价格15.97元/股计算,发行A股股份数量不超过626,174,076股(含本数)。

  (六)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A股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

  (七)锁定期

  国资公司认购的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但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

  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八)募集配套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亿元,扣除中介机构费用及交易税费等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后,拟用于国际化业务、交易投资业务、数字化转型建设、补充营运资金等用途。

  本次交易方案中,募集配套资金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基础上实施,但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换股吸收合并的实施。

  (九)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四、本次交易的性质

  (一)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吸收合并双方重大资产重组

  1、本次交易构成国泰君安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基于国泰君安、海通证券2023年审计报告和本次交易金额情况,本次交易构成国泰君安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亿元

  

  注:上表中资产净额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交易金额按照海通证券A股换股价格×A股换股股数+H股换股价格×H股换股股数确定,汇率按照2024年9月5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受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2、本次交易构成海通证券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基于国泰君安、海通证券2023年审计报告情况,本次交易构成海通证券的重大资产重组,具体计算如下:

  单位:亿元

  

  注:上表中资产净额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二)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前,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吸收合并不构成国泰君安的关联交易,亦不构成海通证券的关联交易。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国资公司,国资公司为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构成国泰君安的关联交易。就上述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国泰君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国泰君安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三)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完成后,海通证券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国泰君安控股股东均为国资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国际集团,未发生过变更。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国泰君安控制权发生变更。

  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五、本次交易对存续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存续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国泰君安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着力打造零售、机构及企业三大客户服务体系,全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加强财富管理、投资银行、机构与交易、投资管理及国际业务等五大业务板块能力建设,持续推动“横跨条线、纵贯总分、打通境内外”的协同协作,“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化服务体系日臻完善。截至2024年9月末,国泰君安总资产规模达到9,319.48亿元,在境内共设有37家证券分公司、345家证券营业部、25家期货分公司,并在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美国、英国、新加坡、越南等地设有境外机构。

  海通证券紧抓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主线,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经纪、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中介业务为核心,以资本型中介业务和投资业务为两翼,加强资本与投资管理、投行承揽与销售定价、资产管理、机构经纪与销售交易和财富管理等五大能力建设,同时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探索“投行—投资—研究”、“机构—资管—财富”联动运作模式,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截至2024年9月末,海通证券总资产规模达到6,932.37亿元,在境内共设有41家证券分公司、297家证券营业部、11家期货分公司、34家期货营业部,并在亚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全球5大洲15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行、子公司或代表处。

  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的主营业务将保持不变,在资本实力、客户基础、服务能力和运营管理等多方面显著增强核心竞争力。

  1、更强大、更稳固的客户基础

  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将拥有行业首屈一指的客户规模,在零售、机构和企业客户规模上实现全面领先,借助更强的品牌效应和规模优势持续驱动客户粘性提升和客户规模增长。存续公司的业务网络布局将更为合理,实现在经济发达区域的绝对领先及全国范围内的深度覆盖,有望通过渠道优势进一步扩大客户服务覆盖面、提升获客效率。依托深度互补的牌照等资源禀赋,存续公司综合服务优势将显著提升,从而通过业务的交叉销售与客户深度经营,增强客户粘性、提升单客价值。

  2、更专业、更综合的服务能力

  本次合并后,在财富管理业务领域,存续公司将在经纪与两融业务形成显著的领先优势,有望依托更强大的投顾团队和现有业务优势进一步提升资产配置能力,驱动客户资产管理规模的持续稳定增长。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存续公司的科创板业务优势显著扩大,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优势凸显,有望更好拓展“投行—投资—投研”联动空间,增加客户覆盖、提升各项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在机构与交易业务领域,存续公司对公募、私募等重点客户的服务能力全面增强,权益衍生品与FICC业务的牌照互补与能力强化将夯实公司综合服务优势,从而更好提升业务规模与投资回报率。在投资管理业务领域,存续公司公募基金规模大幅跃升,券商资管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规模跃居行业前列。更全面的业务资质和更庞大的客户网络将使得公司进一步夯实产品服务优势,加速提升资产管理规模和收入贡献度。

  3、更集约、更高效的运营管理

  本次合并后,存续公司资产规模大幅跃升,整体结构更为均衡。更大、更均衡的资产负债表将显著增强公司的风险承载力、扩展公司资本运用空间、提升资本使用效率。存续公司的数字科技领先优势将进一步夯实,并有望基于丰富的应用场景和前沿技术创新,更好提升客户服务体验、优化业务模式,引领行业数字科技发展。存续公司也将延续稳健的合规文化,持续强化员工合规风控意识、完善合规风控机制,构建更为完善的合规风控体系。

  (二)本次交易对存续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国泰君安总股本为8,903,730,620股,其中A股7,511,903,440股,H股1,391,827,180股。海通证券的总股本为13,064,200,000股,其中A股9,654,631,180股(包含库存股77,074,467股),H股3,409,568,820股,海通证券的上述A股及H股全部参与换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按照换股比例1:0.62计算,国泰君安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合计为8,099,804,000股,其中A股5,985,871,332股,H股2,113,932,668股。换股实施后,国泰君安的总股本将增至17,003,534,620股。不考虑收购请求权影响情况下,国际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国泰君安的股份数量不变,为2,970,325,457股,占总股本的17.47%。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国泰君安拟同时向国资公司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亿元,发行价格为15.97元/股。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上限测算,发行A股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后,国泰君安的总股本将进一步增至17,629,708,696股。不考虑收购请求权影响情况下,国际集团直接及间接控制国泰君安的股份数量增加至3,596,499,533股,占总股本的20.40%。

  本次交易前后,国泰君安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国泰君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前的股权结构为国泰君安截至2024年9月30日情况;上述测算未考虑收购请求权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存续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国泰君安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或审阅的2024年1-9月财务报表,以及经毕马威审阅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在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下,本次交易对存续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单位:亿元

  

  本次交易后,存续公司的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每股净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均较交易前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其业务规模、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存续公司不具备A股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国泰君安股本总额超过4亿股,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有的股份预计将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会导致国泰君安不符合A股股票上市条件。

  六、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1、本次交易已经国泰君安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以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已经海通证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以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国泰君安与海通证券合并案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书;

  4、本次交易已取得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并募集配套资金有关事项的批复。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尚需国泰君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尚需海通证券股东大会、A股类别股东会及H股类别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尚需香港联交所对作为换股对价而发行的国泰君安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及允许交易的批准;

  4、本次交易尚需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批准、核准、注册;

  5、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必要的境外反垄断、境外外商投资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审查通过;

  6、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必要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

  本次交易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注册或同意,以及最终取得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合并双方将及时公布本次重组的进展情况,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一)国泰君安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二)国泰君安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三)海通证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

  

  (四)海通证券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作出的重要承诺

  

  (五)海通证券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1日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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