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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92        证券简称:恒基达鑫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2日下午14: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1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石花西路167号西九大厦十八楼会议室召开;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青运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7人,代表股份177,51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8,414,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8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6人,代表股份9,09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9,09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6人,代表股份9,09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67%。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申请期货交割库资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57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67%;反对1,8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3%;弃权1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6718%;反对1,82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798%;弃权11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85%。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41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31%;反对1,00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41%;弃权9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8%。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50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29%;反对9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83%;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375%;反对99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911%;弃权1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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