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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公告

  证券代码:000338        证券简称:潍柴动力       公告编号:2024-05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2日下午2:50

  (2)网络投票时间:

  采用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王德成

  6.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3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97,469,8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25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06,855,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77%。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24,005,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762%;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82,850,8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1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3,2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0,613,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7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90,613,9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79%。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情况如下(具体表决结果详见后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

  1.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销售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原材料及提供劳务、技术相关服务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潍柴集团”)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采购柴油机及相关产品、原材料及接受劳务、技术相关服务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集团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传动零部件、相关产品及提供劳务服务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传动零部件、相关产品及接受劳务服务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及批准关于调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销售汽车、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发动机、发动机零部件及相关产品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集团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关联)公司采购汽车、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品、发动机、发动机零部件及相关产品以及接受相关服务等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集团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及批准关于调整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潍柴(潍坊)燃气动力有限公司采购气体机、气体机配件、接受劳务及相关产品及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时,关联法人股东潍柴集团回避表决。

  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进行了计票,一名监事代表、一名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进行了监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姚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2日

  

  备注:本次股东大会如有议案得票比例之和不等于100%,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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