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0 证券简称:慧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执行申请已受理并立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申请人”)为仲裁申请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69,984,836.43元(含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保函保险费用、仲裁费用等)。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近日,公司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获悉,公司就业绩补偿款/赔偿款事项所引起的争议向何侃臣、上海秉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慧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被北京一中院受理并立案,案号为(2024)京01执452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2024年5月,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关于业绩补偿款/赔偿款事项所引起的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起仲裁。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就业绩补偿事项向相关方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7)。
2024年8月20日,贸仲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24年10月,公司收到贸仲作出的《裁决书》([202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956号,以下简称“《裁决书》”),贸仲已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款项应在《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
二、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鉴于被申请人未如期履行裁决,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向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强制执行申请已被北京一中院受理,决定立案执行。
公司申请执行内容如下: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7年至2019年参股期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44,961,837.02元,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参股期间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44,961,837.02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4月7日持续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2024年11月6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1,318,059.33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尚未支付的2021年至2023年控股期间业绩补偿款人民币84,460,718.07元,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控股期间业绩补偿款的违约金,以84,460,718.07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5月6日持续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全体被申请人就该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暂计至2024年11月6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2,140,442.86元。
5.被申请人何侃臣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34,100,996.17元,并向申请人支付延期支付赔偿金的违约金,以34,100,996.17元为基数,以年百分之五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4月9日持续计算至全额付清之日。暂计至2024年11月6日,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990,330.30元。
6.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费53万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保险费用74,767.68元,合计609,767.68元。
7.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人民币1,402,685元。
(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2024年11月6日,总金额为人民币169,984,836.43元)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已被北京一中院立案,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本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仲裁事项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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