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7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2个交易日(2024年11月21日、11月2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79%,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核实的相关情况
针对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 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 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目前关于公司预重整事项的具体进展可详见于2024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以及2024年11月25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和《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
4.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5. 经查询,公司控股股东在本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6. 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上述已披露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 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2.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
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将于2024年11月25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 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不能转正,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最终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不成功,上市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上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 重整投资人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重整投资人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引入重整投资人可以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资产结构,有助于恢复并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协议能否有效实施及最终能否被福州中院认可仍存在不确定性。
5. 其他风险
公司近期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70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
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
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2024年11月22 日,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合力泰”)分别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闽01破申33号、(2024)闽01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福州中院裁定受理福建华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华闽”或“申请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及子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决定书》,福州中院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交易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若公司在2024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3.12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因福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将于2024年11月25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本次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无需停牌。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合泰”,证券代码仍为“002217”,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 福州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8 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2月4日,公司收到债权人福建华闽的《告知函》,福建华闽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仍具备重整价值,且具备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能力为由,向福州中院提交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材料。
2024年3月1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通知书》(2024)闽01破申33号,福州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工作,并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预重整临时管理人。
2024年11月22日,公司及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闽01破申33号、(2024)闽01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及子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福州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福州中院(2024)闽01破申3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州中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我院对合力泰破产重整案件依法享有管辖权。
本案申请人福建华闽对合力泰的债权经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榕仲裁2210号裁决书,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作出20231438号裁决书予以确认。福建华闽已就上述债权向相关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至今仍未获得清偿。除上述无法清偿的对申请人福建华闽所负到期债务外,合力泰还存在大量其他逾期债务。根据合力泰《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合力泰偿债资金严重不足且持续恶化。同时,根据合力泰《2023年年度报告》,合力泰账面资产主要为长期股权投资和关联企业之间的其他应收款。由于合力泰下属子公司面临系统性经营及债务风险,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其对下属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难以有效回收,合力泰对下属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亦无法回收或者变现。综上,合力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
考虑到合力泰主营业务仍然具有相对稳健的发展前景,在预重整期间已引入意向重整投资人,具备重整价值,符合重整的受理条件。经福州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福建华闽对合力泰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江西合力泰重整基本情况
2024 年 11 月22日,江西合力泰收到福州中院(2024)闽01破申24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福州中院认为:
江西合力泰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该案本应由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江西合力泰与合力泰系关联公司,存在大量互保行为,债务大量重合,两家公司破产案件协同重整有利于彻底化解两家公司的整体债务风险,亦有利于维护合力泰与江西合力泰全体债权人、以及合力泰中小股东利益。故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与管辖原则。多个关联企业成员均存在破产原因但不符合实质合并条件的,人民法院可根据相关主体的申请对多个破产程序进行协调审理,并可根据程序协调的需要,综合考虑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破产申请的先后顺序、成员负债规模大小、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等因素,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4条“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必要时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应当提交已经进行协商的有关说明及材料。经过协商、协调,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双方遵照执行。其中有关事项依法需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者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之规定,福州中院向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商将本案管辖权移交本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函复同意。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本案申请人福建华闽对江西合力泰的债权经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23)榕仲裁2210号裁决书,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作出20231438号裁决书确认。福建华闽已就上述债权向相关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但至今仍未获得清偿。除上述无法清偿的对申请人福建华闽所负到期债务外,江西合力泰还存在大量执行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进入终本程序。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江西合力泰具备破产原因。
考虑到江西合力泰是合力泰体系内手机触控显示模组、摄像头模组、通用显示模组的核心实体运营单位,承载着合力泰核心的资产与业务资源,系现阶段合力泰体系内最为重要的经营实体,且江西合力泰主营业务仍然具有相对稳健的发展前景,具备重整价值,符合重整的受理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福建华闽对江西合力泰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3月1日,福州中院经审委会研究同意合力泰启动预重整工作,并同意合力泰清算组作为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2024年11月22日,福州中院根据福建华闽的申请,裁定受理合力泰破产重整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合力泰清算组担任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22日,福州中院根据福建华闽的申请,裁定受理江西合力泰破产重整一案。因江西合力泰大股东为合力泰,合力泰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已经就江西合力泰的债权债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清理。现福州中院已受理合力泰重整一案,且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为管理人。为高效推进两个破产案件的协同重整,经福州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合力泰清算组同时担任江西合力泰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票交易
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近三年连续亏损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段落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于 2024 年5月6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规定,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合泰”,证券代码仍为“002217”,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停复牌事项安排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整期间原则上股票不停牌。公司将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并履行相应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
法院尚未确定重整期间管理运作模式。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运作模式前,信息披露责任人仍为公司董事会。法院最终确定重整管理模式后,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四)继续营业的申请
公司拟向管理人提交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申请,重整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五)其他影响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六)其他事项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0条、第9.4.11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至少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风险提示
(一)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已进入重整程序。如果福州中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公司健康发展;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表决未能通过,重整计划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
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将于2024年11月25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三)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2023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不能转正,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最终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不成功,上市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上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重整投资人能否成功投资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重整投资人能否成功投资存在不确定性,引入重整投资人可以有效整合产业资源、化解债务风险、优化资产结构,有助于恢复并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能力。重整投资人的重整投资协议能否有效实施及最终能否被福州中院认可仍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风险
公司近期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决定书》。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71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2024年3月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或“法院”)同意启动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泰”或“公司”)预重整工作,并指定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各项预重整工作。
● 2024年5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并于2024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重整及预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2024年10月25日,在清算组组织下召开了产业投资人遴选会议。2024年10月29日,经各遴选委员提交遴选结果,确定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骋风而来”)及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投资”)联合体、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路资本”)作为重整投资人暨产业合作伙伴。
● 公司分别与杭州骋风而来、四川发展投资、智路资本以及智路资本指定的北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基金”)签署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预重整投资协议》”)。
● 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合力泰进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及公司将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的沟通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出资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
●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各投资人成为合力泰参股股东,不取得重整后合力泰的控制权。《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 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经与中选重整投资人磋商,目前公司已分别与杭州骋风而来、四川发展投资、智路资本、紫光基金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后续合力泰被法院裁定受理正式进入重整,且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重整管理人的,将不再另行组织遴选重整投资人。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整投资人基本情况
(一)杭州骋风而来及四川发展投资联合体
1、杭州骋风而来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CC849J7B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崇化村蒿山头南48号1幢9层
法定代表人:陈源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23年3月2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公共数据平台;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网络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股权结构
(3)杭州骋风而来的实际控制人:陈源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杭州骋风而来提供的资料,杭州骋风而来主要业务发展方向包括智算中心硬件集成、AI算力交易平台业务以及算力应用业务。
杭州骋风而来成立于2023年3月23日,成立以来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杭州骋风而来提供的资料,杭州骋风而来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前,杭州骋风而来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杭州骋风而来提供的资料,杭州骋风而来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2、四川发展投资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AE3QM76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B座42楼
法定代表人:宋贵祥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9年1月18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共资金等金融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四川发展投资的实际控制人: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四川发展投资提供的资料,四川发展投资主营业务为管理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产品开展投资工作。截至目前,四川发展投资合计成功发行16支私募证券基金产品,管理资产规模近50亿元,是四川最大的国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川发展投资充分依托四川发展强大的资金实力、各类资源协调能力及众多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综合利用资金实力、专业人才、客户资源、市场渠道等方面丰富资源,开展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金融活动。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四川发展投资提供的资料,四川发展投资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重整投资前,四川发展投资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四川发展投资提供的资料,四川发展投资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智路资本及其指定的紫光基金
1、智路资本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EAYL91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7幢9层901-3室
法定代表人:徐小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7年5月5日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智路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李滨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智路资本提供的资料,智路资本是一家具有全球化视野及产业资源的专业股权投资机构,专注于半导体核心技术及其他新兴高端技术投资机会,投资了UTAC(全球前十的半导体封测企业)、日月新ATX(全球前十半导体封测企业),晟盈半导体(与ASMPT合作投资)、义柏科技ePAK(晶圆载具全球龙头)、工业级压力传感器公司Huba Control(从西门子分拆)、微机电传感器公司ScioSense(与ams OSRAM合作投资)、华勤技术(股票代码:603296)等项目。
智路资本指定投资主体为烟台海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烟台海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尚未正式开展投资业务活动,尚无主要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智路资本提供的资料,智路资本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智路资本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智路资本提供的资料,智路资本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2、紫光基金
(1)基本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北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17T54A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融慧园6号楼9层960室
法定代表人:阙里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时间:2016年4月1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紫光基金的实际控制人: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4)主营业务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紫光基金提供的材料,紫光基金作为新紫光集团旗下唯一全资控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专注于高科技行业的产业投资,以专项基金、直投基金及母基金等多种形式围绕集团“大研发、大制造、大市场”战略,推动集团与战略合作伙伴共建新质生产力产业生态。
近三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5)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根据紫光基金提供的材料,紫光基金与公司及其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紫光基金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根据紫光基金提供的材料,紫光基金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或自筹资金。
二、《预重整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预重整投资协议》——杭州骋风而来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骋风而来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于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的股票、成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共计2个主体(分别为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作为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共计取得重整后合力泰375,000,000股转增A股股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5.01%(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总股本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
(4)投资对价
本次重整投资转增的375,000,000股票中,200,000,000股由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取得,受让单价为0.8元/股;175,000,000股由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取得,受让单价为0.905元/股。乙方合计支付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318,375,000元(大写:叁亿壹仟捌佰叁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整)。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取得的200,000,000股24个月内不减持,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取得的175,000,000股12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甲方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一取得的200,000,000股24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乙方或其指定主体之二取得的175,000,000股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63,675,000元(大写:陆仟叁佰陆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31,837,500元(大写:叁仟壹佰捌拾叁万柒仟伍佰元人民币整)。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乙方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222,862,500元(大写:贰亿贰仟贰佰捌拾陆万贰仟伍佰元人民币整)一次性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公司治理安排
乙方取得甲方股票后,向甲方委派1名非独立董事,向甲方委派1名副总经理;乙方或其指定主体取得甲方股票后,愿意通过有关主体在3个月内与甲方共同注册合资公司,由甲方控股。
6、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投资事项与本协议约定有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二)《预重整投资协议》——四川发展投资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于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且甲方股票未被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上市、乙方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的股票、成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由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合力泰225,000,000股转增A股股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3.01%(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总股本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
(4)投资对价
本次重整投资的转增股票受让单价为0.905元/股,乙方合计支付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203,625,000元(大写:贰亿零叁佰陆拾贰万伍仟元)。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甲方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时缴纳的500万元报名保证金自动转为投资保证金(不计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另外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40,725,000元(大写:肆仟零柒拾贰万伍仟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投资保证金20,362,500元(大写:贰仟零叁拾陆万贰仟伍佰元)。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乙方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137,537,500元(大写:壹亿叁仟柒佰伍拾叁万柒仟伍佰元)一次性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投资事项与本协议约定有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三)《预重整投资协议》——智路资本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智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于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乙方指定投资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的股票、成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作为本次重整投资的主体。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指定投资人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合力泰37,000万股转增A股股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4.95%(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总股本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
(4)投资对价
本次重整投资的转增股票受让单价为0.905元/股,乙方指定投资人合计支付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334,850,000元(大写:叁亿叁仟肆佰捌拾伍万元整)。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甲方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指定投资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乙方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第一笔投资保证金66,970,000元(大写:陆仟陆佰玖拾柒万元整)。在乙方完成上述支付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临时管理人应向乙方全额原路退回乙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时缴纳的5,000,000元(大写:伍佰万元整)报名保证金(不计息);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乙方应向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本次投资的第二笔投资保证金33,485,000元(大写:叁仟叁佰肆拾捌万伍仟元整)。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且甲方/临时管理人已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全额退回投资保证金后,乙方指定投资人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234,395,000元(大写:贰亿叁仟肆佰叁拾玖万伍仟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及乙方指定投资人投资事项与本协议约定有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四)《预重整投资协议》——紫光基金
1、协议各方
甲方: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紫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重整投资安排
(1)投资目的
乙方的投资目的为乙方参与本次重整投资后,法院裁定批准的甲方重整计划于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乙方指定投资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获得标的股票、成为重整后合力泰的参股股东。
(2)投资主体
根据本协议约定,相关主体支付保证金后,由乙方指定相关主体全面承接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乙方指定第三方作为投资主体的,应与甲方、临时管理人协商一致并获得甲方、临时管理人书面同意。
(3)投资标的
乙方指定投资人拟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取得重整后合力泰5000万股转增A股股票,占重整后合力泰总股本约0.67%(以转增后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总股本为准,如股票数量与股比不一致的,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票数量为准)。
(4)投资对价
本次重整投资的转增股票受让单价为0.905元/股,乙方指定投资人合计支付转增股票现金对价人民币45,250,000元(大写:肆仟伍佰贰拾伍万元整)。
承诺本次受让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减持。
重整后,乙方将借助自身产业优势和资源优势,协助提升甲方盈利能力,根据企业情况注入协同资产,推动上市公司发展。
3、锁定期
乙方指定投资人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对锁定期及减持的相关规定,并且自取得本协议约定转增股票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4、交易实施安排
在本协议生效之日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将本次投资的第一笔投资保证金9,050,000元(大写:玖佰零伍万元整)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将本次投资的第二笔投资保证金4,525,000元(大写:肆佰伍拾贰万伍仟元整)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合力泰重整计划获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一个工作日上午12时前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时间内,且甲方/临时管理人已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全额退回投资保证金后,乙方指定投资人应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31,675,000元(大写:叁仟壹佰陆拾柒万伍仟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临时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协议的生效和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非因甲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2)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3)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5)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6)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导致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
(7)本协议约定的其他甲方单方解约情形。
如非因乙方原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1)乙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获得标的股票;
(2)甲方重整申请未获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双线审查通过,导致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
(3)申请人撤回甲方重整申请获法院批准,或法院决定终结甲方预重整程序;
(4)甲方虽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但未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未被法院裁定批准,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甲方破产;
(5)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前,已确定甲方将被实施退市的,或确定重整计划无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
(6)本协议或重整计划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未能获得有权机关豁免或形成有效的解决办法;
(7)法院裁定批准的合力泰重整计划中涉及乙方及乙方指定投资人投资事项与本协议约定有实质性差异;
(8)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投资目的无法实现;
(9)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单方解约情形。
三、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股票的价格综合考虑了其各项投资风险,经过市场化机制确定,本次重整投资人所支付的对价将作为未来合力泰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票所支付的投资款将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清偿债务、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等。因此,上述价格具有合理性和公允性。未来在重整投资人的支持下,合力泰有望妥善化解风险,可根据届时情况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经营情况有望进一步恢复和改善,有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和中小股东利益的维护。此外,公司将聘请财务顾问,就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的价格出具《关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受让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份价格的专项意见》。
四、锁定期安排
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票中,杭州骋风而来或其指定主体取得的200,000,000股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24个月。杭州骋风而来或其指定主体取得的175,000,000股及四川发展投资联合体、智路资本、紫光基金受让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预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合力泰进入重整程序后,清算组及公司将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与重整投资人、债权人、出资人等各方的沟通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出资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表决。
根据《预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待公司重整完成后,各投资人成为合力泰参股股东,不取得重整后合力泰的控制权。《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六、风险提示
(一)重整能否成功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目前,上市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合力泰已进入重整程序,但能否重整成功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情形的风险
因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九)项的规定,将于2024年11月25日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情形。
(三)上市公司股票可能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不能转正,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最终裁定上市公司重整不成功,上市公司将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上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重整投资人履约的风险
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
(五)《预重整投资协议》被解除的风险
虽然《预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公司近期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司存在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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