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46 证券简称:万通发展 公告编号:2024-1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嘉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6,14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5%。本次解除司法标记后,累计被司法标记443,584,770股,占其合计持股数的57.90%,占公司总股本的22.32%。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24司冻1121-1号),获悉嘉华控股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已解除司法标记,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解除司法标记基本情况
注:本次解除司法标记的股份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京03执1030号中标记的100,000,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已质押股份被司法标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解除司法标记后,嘉华控股所持有的上述100,000,000股已过户至北京复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复远复兴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嘉华控股及万通控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66,148,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5%。本次解除司法标记后,累计被司法标记443,584,770股,占其合计持股数的57.90%,占公司总股本的22.32%。
二、 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会积极配合相关方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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