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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669          证券简称:灵康药业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610         证券简称:灵康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9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2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2月2日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公开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灵康转债”),将于2024年12月2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灵康转债

  3、债券代码:113610

  4、证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52,500万元

  6、发行数量:525万张

  7、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本次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0年12月1日至2026年11月30日。

  9、债券利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40%、第二年0.7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10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11、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年12月7日,即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之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1年6月7日至2026年11月3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81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8.00元/股。

  13 、可转债信用评级:A-

  14 、信用评级机构: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15 、担保事项: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控股股东灵康控股保证的担保方式。

  16 、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1、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1月29日

  2、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2月2日

  3、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4年12月2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1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灵康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本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前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1.5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1.5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00号万银国际27楼

  联系人:隋国平、廖保宇

  联系电话:0893-7830999、0571-81103508

  传真:0893-7830999、0571-81103508

  2、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向晓娟、何康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灵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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