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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10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同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按有关规定登记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六个月(即2024年3月30日至2024年9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共30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前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激励对象张小龙、谭浩、肖天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与其本人确认,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和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上述三名的激励对象资格。上述三名激励对象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工作。

  根据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承诺,其余27名核查对象均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自查期间交易行为均系个人基于对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分析及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本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因知悉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过程中,严格按照《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3名核查对象在知悉股权激励事项后至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出于审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取消上述三名的激励对象资格,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83          证券简称:晶华新材          公告编号:2024-080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张家港市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东海路6号行政楼三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周晓南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议案 1、议案2、议案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拟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均未征集到相关股东的委托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勇、叶菲、毛一伦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晶华胶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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