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51        证券简称:尚荣医疗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28053        债券简称:尚荣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桂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3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5,935,8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3967%,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423%。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1,679,6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892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937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0人,代表股份4,256,1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38%,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4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共计382人(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2人,参加网络投票的38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265,34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4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5%。

  (注:截止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44,823,89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量为1,030,300股,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43,793,593股。)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桂秋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女士、黎志琛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315,573,2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2%;反对股数为2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股数为1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902,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89%;反对股数为2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50%;弃权股数为1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为315,191,8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反对股数为590,5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股数为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数为3,521,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570%;反对股数为590,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42%;弃权股数为15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8%。

  三、其他说明

  议案2:《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因在“尚荣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未获通过,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未生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女士、黎志琛先生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11月26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致: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周玉梅律师、黎志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1月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11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2号尚荣科技工业园尚荣医疗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梁桂秋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1,679,67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892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80人,代表股份数4,256,19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038%。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85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315,935,8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7.396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4年11月1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审议《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与会股东及股东之委托代理人对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以下简称“合计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15,573,2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2%;反对股数为233,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股数为129,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902,7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989%;反对股数为23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50%;弃权股数为12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61%。

  2、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合计表决结果为:同意315,191,8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5%;反对股数为590,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9%;弃权股数为1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3,521,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570%;反对股数为590,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42%;弃权股数为1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88%。

  上述议案均属于普通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之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因在“尚荣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未获通过,本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未生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树                                     周玉梅

  黎志琛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