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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4-04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11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劲松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经全体董事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 鉴于自原定回购方案实施后期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方案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33.47元/股(含),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有效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董事会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33.47元/股(含)调整为63.35元/股(含),并同时对回购实施期限延长 1个月,延期至 2024年 12月 25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24年 8月 26日至 2024年12月 25日。

  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及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表决情况:赞成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2024-045)。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091          证券简称:上海谊众          公告编号:2024-045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

  及延长实施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保障股份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4年11月2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将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由33.47元/股(含)调整为63.35元/股(含);同时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1个月,延期至2024年12月25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为自2024年8月26日至2024年12月25日。

  ● 除上述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及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回购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 本次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及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2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劲松先生向董事会提议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用于维护公司市值与股东权益。

  2024年8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是用于维护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33.47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8日、2024年8月27日、2024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2024-028)、《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33)以及《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4-034)。

  二、回购实施情况

  (一)2024年8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并于2024年8月31日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2024-035)。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回购期限已届满。公司已实际回购股份1,065,694股,占公司总股本205,759,840股的0.5179%;公司实际回购金额为27,935,885.49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29.56元/股,最低价为25.54元/股。

  (三)本次股份回购过程中,因原定回购方案期限后期公司股票市价一直高于回购价格上限33.47元/股,公司实际回购金额暂未达到预计的回购金额下限3,000万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回购方案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的规定。

  (四)本次回购股份使用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本次调整回购方案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鉴于自回购方案实施后期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方案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33.47元/股(含),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有效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33.47元/股(含)调整为63.35元/股(含),并同时对回购实施期限延长 1个月,延期至 2024年 12月 25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24年 8月 26日至 2024年12月 25日。

  除延长回购实施期限及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外,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四、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本次方案调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变化以及股份回购进展等因素,将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 63.35元/股(含)。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决议前 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并同时对回购实施期限延长 1个月,延期至 2024年 12月 25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24年 8月 26日至 2024年12月 25日。

  五、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说明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有利于保障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回购股份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延长实施期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 33.47元/股(含)调整为63.35元/股(含),并同时对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延长 1个月,延期至 2024年 12月 25日止,即回购实施期限为自 2024年 8月 26日至 2024年12月 25日。除上述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延长实施期限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相关风险提示

  (一)如在延长的回购期限内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 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谊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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