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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6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红利总额: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由人民币47,505,530.40 元(含税)调整为人民币47,312,503.50元(含税)。

  ● 本次调整原因: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发生变动,实际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总数调整为157,708,345股。根据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一、调整前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并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4年9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159,5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1,148,232股后为158,351,76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共计人民币47,505,530.40 元(含税)。如在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10月25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

  二、调整后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截止2024年9月30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1,148,232股,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新增回购公司股份643,423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1,791,655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利。根据上述变动情况,公司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的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59,5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791,65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为157,708,345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7,312,503.5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68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3元(含税)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1月11日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加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59,500,0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791,655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7,708,345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7,312,503.5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司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9,500,000-1,791,655)×0.3÷159,500,000≈0.2966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966)÷(1+0)=前收盘价格-0.2966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公司代扣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3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8782831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69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4.21元/股。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3.91元/股。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12月4日(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和/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高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高于24.21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元(含税),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12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12月4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68)。

  根据公司《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8),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方式

  因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4.21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3.91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59,500,000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1,791,655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7,708,345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9,500,000-1,791,655)×0.3÷159,500,000≈0.2966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9,500,000-1,791,655)×0÷159,500,000=0

  综上,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4.21-0.2966)+0]÷(1+0)=23.9134元/股≈23.91元/股(含,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国内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58),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计算,本次回购股份总数约为1,672,940股至2,091,175股,约占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后总股本的1.05%至1.31%。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金额以回购期届满时或回购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及金额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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