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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4-12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分别于2024 年 10 月 30 日、2024年11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部分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为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合计 23,271,626 股已回购股份的用途进行变更,由“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0月31日、2024 年1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2024-107、110、及122号公告。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鉴于部分已回购股份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11月27日起至2025年1月11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8:30-11:00;14:00至17:00

  2、申报地址: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沃克公园8801栋

  3、联系电话:0898-67482025

  4、电子邮箱:hnmining@hnmining.com

  5、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证券代码:601969         证券简称:海南矿业      公告编号:2024-122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11月26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沃克公园8801栋8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明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全体董事参加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全体监事参加了本次会议;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将部分已回购股份用途变更为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和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宇曈律师、说钰律师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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