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 ST八菱 公告编号:2024-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11月2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6日9:15—15:00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21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顾瑜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8人,代表股份118,580,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5%。其中:
(1)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95,511,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1%。
(2)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6人,代表股份23,068,8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4%。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0人,代表股份24,661,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0%。
3.其他人员出席的情况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433,37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114,5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32,7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13,942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114,5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32,7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9%。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6,458,47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085,2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36,9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539,042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085,2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36,9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9%。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942,97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584,4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3,2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23,542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584,4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3,2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0%。
(四)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5,938,075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589,3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3,2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018,642股(含网络投票),反对2,589,303股(含网络投票),弃权53,200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8%。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赵磊、石俊
3.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2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