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4-11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顺丰控股”)正在进行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经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本次发行的170,000,000股H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于2024年11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公司H股股票中文简称为“順豐控股”,英文简称为“SF HOLDING”,股份代号为“6936”。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除外)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4-115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解除股份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控股”)的通知,获悉明德控股发行的“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1明德EB”)已经完成摘牌,并于2024年11月26日办理完成解除股份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具体事项如下:
一、“21明德EB”的兑付及摘牌情况
明德控股于2021年11月23日发行“21明德EB”,债券代码为117191,初始发行规模为80亿元人民币,债券期限为3年,换股标的股票为明德控股所持的公司A股股票。
截至2024年11月22日(“21明德EB”兑付债权登记日),“21明德EB”无债券持有人换股。2024年11月25日,“21明德EB”已完成本息兑付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二、股东股份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的基本情况
因发行“21明德EB”需要,2021年11月15日及2024年2月6日,明德控股分别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00,000,000股及42,430,000 股无限售流通股A股划转至明德控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明德控股-华泰联合证券-21明德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用于为“21明德EB”换股和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2024年6月27日,明德控股提前兑付了“21明德EB”债券票面金额合计6,855,850,000元及其利息,并于2024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21明德EB”200,000,000 股标的股份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
鉴于“21明德EB”已完成摘牌工作,2024 年11月26日,明德控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42,430,000 股标的股票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手续。本次解除担保及信托登记后,“明德控股-华泰联合证券-21明德EB担保及信托财产专户”中 42,430,000 股顺丰控股无限售流通A股股票划回明德控股普通深市A股证券账户,明德控股合计持股数量仍为2,661,927,139股,未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三、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及担保信托登记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明德控股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注:明德控股合计持有顺丰控股股份2,661,927,139股,占顺丰控股总股本比例为53.39%:其中直接持股2,561,927,139股,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000,000股。上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质押股份数量、质押股份比例等相关数据,均考虑了明德控股通过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顺丰控股股份的情况。
明德控股所持公司已质押股份及未质押股份不涉及被冻结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明德控股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或被强制过户的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当质押的股份出现平仓风险时,明德控股将及时通知公司,并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担保与信托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证明。
2、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顺丰控股 公告编号:2024-116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控股股东深圳明德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市玮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玮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年8月4日至2024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期间”),因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A股股份回购并注销、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股票,以及明德控股通过合法途径出售股份的原因使得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达到了5%。本次权益变动期间,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由2,701,927,139股减少至2,661,927,139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59.30%减少至53.39%,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91%。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349,772,647股A股股份以募集项目投资资金,明德控股持股比例因此被动稀释,稀释比例为4.23%。
2、上市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审议通过、于2019年4月8日完成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公司A股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累计回购股份数量11,010,729股。鉴于上述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未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其已于2022年4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11,010,729股A股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明德控股持股比例因此被动提升,提升比例为0.12%。
3、2022年5月、2023年2月、2023年9月,明德控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分别减持所持有的上市公司12,000,000股、13,000,000股、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合计减少40,000,000股,明德控股持股比例合计降低0.82%。
4、2023年3月31日,明德控股与其全资子公司深圳玮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明德控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100,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划转给深圳玮顺,并于2023年4月21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因明德控股实施上述股份划转,使得其名义持股数量减少100,000,000股,名义持股比例降低2.04%。深圳玮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加100,000,000股,名义持股比例增加2.04%。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5、因上市公司变更2022年3月、9月回购股份方案及2024年1月回购股份方案的回购股份用途,由原方案“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变更为“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后,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合计79,291,153股A股股票需要注销,并于2024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前述股份的注销手续。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股比例因此被动提升,提升比例为0.90%。
6、因上市公司实施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股票期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自2024年10月21日开始行权,截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激励对象行使期权导致上市公司A股股份数增加275,763股。因上市公司实施前述激励计划,使得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股比例被动稀释,稀释比例累计为0.0032%。
7、经香港联交所批准,上市公司发行的170,000,000股H股股票(行使超额配售权之前)于2024年11月27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股比例因此被动稀释,稀释比例为1.88%。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期间,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由2,701,927,139股减少至2,661,927,139股,合计持股数量累计减少40,000,000股。权益变动前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9.30%,权益变动后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53.39%,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91%。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持股情况如下:
注:上表本次权益变动前对应公司总股本为4,556,440,455股,本次权益变动后对应公司总股本为4,986,186,983股。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明德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2、本次权益变动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明德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玮顺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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